中国服装协会章程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中国服装协会;英文名:中国服装协会;简称:CNG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服装鞋帽及相关服装、饰品、原辅材料生产、科技、教育、流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振兴和发展中国服装工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发挥委员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反映行业的情况和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经民政部批准登记,业务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接受民政部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和战略,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拟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全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和产业立法建议并协助政府实施。
(二)制定规章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推动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和履行,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推动行业科技创新。开展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推广和应用,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技术、经济和管理标准的编制、修订和传播工作。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产品质量监督、认证和科技成果鉴定。
(五)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预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推进行业信息网络建设,开展信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行业期刊。
(六)研究分析国际经济形势,关注国际贸易发展趋势,建立健全本行业的产业保护机制,协调解决贸易争端;开展对外行业交流与合作,参加和组织国际专业会议和活动。
(七)提供产业咨询服务。接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转型发展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服装产品的政府采购和招标。
(八)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培育专业市场。组织行业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业务、生产、管理、人才和技术及咨询服务交流;举办国内外服装专业展览和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推荐和表彰活动;大力推进自主品牌建设,提高自主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九)开展行业各类专业人才的培训和推广等服务。
(十)承办国家有关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和成员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承认和支持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服装行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在本行业从事生产、科技、教育、流通等活动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地方协会或相关社会组织,承认章程并按时缴纳会费的,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是协会的正式代表。
从事本行业的生产、经营、科技、教育、流通等工作,对本行业有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知名人士,可通过承认本协会章程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会员资格并颁发会员证书;
(3)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成员的组成情况。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获取协会出版的相关图书资料,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咨询服务;
(四)能提出对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调查和帮助改进工作的要求;
(5)会员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等信息可优先在本协会刊物上发表;
(6)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权自愿加入协会和自由离开协会。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在协会的组织下,有义务协助其他会员解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科技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问题;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5)个人成员只承担(1)、(2)、(3)项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卡;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因下列原因之一应当退出会议:
(一)停业或转产;
(2)破产;
(三)被依法撤销的;
(四)严重违反章程、规章制度,经劝诫后拒不改正,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罢免的。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和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和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四)决定终止。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民政部批准,但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和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65,438+理事人数的0/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服装行业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满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常务副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行长可授权常务副行长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任何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民政部批准后,在0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终止本协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民政部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8年4月29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服装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
200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