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公司首次发行股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主体资格
(1)发行人应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缴足,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的资产产权转让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
(三)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标准化操作
(1)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晓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仍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最近36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没有明确结论认为案件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五)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授权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36个月以前,但仍处于连续状态的;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最近36个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但提交的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或者不当干预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名、印章;本次提交的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发行人章程已明确规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查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担保的情况;
(七)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清偿债务、提前支付或者其他方式占用;
(3)财务和会计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正常;
(2)发行人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验证报告;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方面要谨慎;对于相同或者类似的经济业务,应当选择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五)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根据重要性原则适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行为;
(六)发行人应符合以下条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人民币;发行前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养殖权、采矿权等。)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最近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不严重依赖税收优惠;
(八)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债务风险,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不得有下列情形:故意遗漏或者编造交易、事件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篡改、伪造或者篡改作为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有关凭证。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的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所处行业状况或行业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最近1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严重依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关联方或客户;发行人最近1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源于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外的投资收益;发行人正在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股本结构
股份公司的股本结构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发起人人数及其住所、国有股及其管理层、外资股及其比例等。
(二)净资产及其折算率。
(三)主要发起人的控股情况(绝对或相对控股);
(四)股份公司拟筹集的资金数额;
(五)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的盈利能力和利润被充分摊薄;
(6)股份公司在二级市场的未来发展及其增资配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