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绿色食品认证产品的条件

国内所有具备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企业均可按此程序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境外企业另行规定。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政府和行政机关不得作为绿色食品的申请人。同时,申请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生产绿色食品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五)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信用记录。

彩色食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产品或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生态环境的质量标准;

②农作物种植、畜禽饲料、非生产性养殖和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③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④产品的包装、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绿色包装和运输标准。

目前绿色食品的分类可分为农产品、林产品、畜产品、渔产品、加工食品、饲料和饲料七大类,产品可分为53类。

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是:

1.申请人应当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含附件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2.省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保监测机构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3、省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的产品进行抽样,按照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产品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申请。

5、综合审查和实地核查后,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和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卫生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申请。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质量认证商标。国家商标类别划分的29类、30类、31类、32类、33类大部分产品可以申报绿色食品标志,如肉类、禽类、水产品、乳及乳制品、食用油等。类别29,以及类别30中的盐、酱油、醋、米、面粉和其他谷物制品。新鲜蔬菜、水果、干果、种子、生物等。在类别31中,啤酒、矿泉水、水果饮料、果汁、固体饮料等。类别32和类别33中的酒精饮料。一些新开发的新产品,只要经过卫生部注册,带有“食品”或“保健”字样,就可以申报绿色食品标志。卫生部公布的食品药品品种,如紫苏、菊花、银杏、陈皮、红花等。,也可以申报绿色食品标志。药品和香烟不允许申报绿色食品标志。按照绿色食品的标准,暂不受理绝菜、方便面、火腿肠、叶菜等酱菜的申报。

法律依据:

绿色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和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认证和跟踪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跟踪检查。

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范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者产品原料的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化肥、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指南;

(3)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4)包装、储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储运标准。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生产绿色食品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五)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3)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的包装标签或者其设计样本;

(5)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