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认证和标志使用费管理办法》附件一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食品认证和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及相关收费标准,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和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付款金额的核实
绿色食品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的应缴金额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认证产品类别、认证产品数量和《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核定。
二、系列产品和非系列产品的定义
《收费办法》规定的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所指的系列产品为同一企业申报并同时获批的同一类别(57个小类,下同)的两个以上产品;两个及以下的产品为非系列产品。没有同时获得批准的产品,或者不属于同一类别的产品,或者同一类别的产品使用不同的主要原料的产品,不构成一个系列的产品。应按类别计算不同类别的产品数量,然后确定非系列产品或系列产品。
三、付款方式和时间
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直接支付给中心。认证费用在产品通过认证后,领取申请许可证前一次性支付;标志使用费在第一年与认证费同时缴纳,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在每个标志使用年度开始前一个月缴纳。自标志使用年度开始之日起满六个月仍未缴纳标志使用费的,本中心将自行放弃标志使用权,并根据《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规定予以公告。
4.相关产品标志使用费优惠政策
(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企业的初级产品、初级加工产品和深加工产品(酒精除外),同时获得5个以上同类产品认证的,按系列产品收费标准优惠10%收取标志使用费。
(二)西部地区企业的初级产品,同时获得五个以上同类产品认证的,标志使用费按系列产品收费标准优惠10%收取。
(3)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的产品(酒类除外),同时获得5个以上同类产品认证的,按系列产品收费标准优惠10%收取标志使用费。
五、《办法》实施前的“合同”。
2004年6月5438+10月1日《收费办法》实施前签订的合同,原则上按合同执行。《收费办法》实施前,已按合同规定执行,或已达到合同规定的执行期限,仍按原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收费办法》实施后,尚未达到《合同》执行期限的第二年或第三年,可由中心按《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重新核定标志使用费。《收费办法》实施前,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标志使用费的,按合同规定金额补缴欠款;偿还欠款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中心委托管理机构申请减免,经审查后报中心批准。逾期不缴纳的,不予颁发批准证书,自行放弃标志使用权。标志使用期限届满的,不再受理其续展申请。
六、自《收费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签订《合同》,或按《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重新核定标志使用费的,中心将不再受理和批准其减免申请。
七。产品检验和环境监测由中心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收费标准由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相关监测单位参照相关标准商定;企业整改复检和仲裁检验费参照社会收费标准执行。
八、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保证《收费办法》的实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收费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