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保护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商标代理的相关概念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无效、复审、争议行政处理和诉讼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商标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行业组织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是商标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社会组织。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严格自律,组织和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规范行为,维护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