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过程中可以停止吗?
只有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裁定之前,才可以申请回避,申请人也需要书面陈述清楚理由。但是,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能以相同的事实或者理由申请复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作出决定或者裁定,那么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从而申请撤回复审。申请人请求撤回复审申请的,对该商标的复审终止。商标复审申请一旦被撤回,申请人不能再以相同理由申请再次复审。
如果委托商标转让网等代理机构办理商标转让,可以要求代理机构撤回申请程序。但是这些材料需要你的配合,比如签字。如果你不知道什么原因撤回申请,你可以让一个机构代替你想一个。这些机构非常专业。如果是自己申请转的,需要写明撤销转的理由,理由尽量充分。最好让受让方在理由书上签个字,邮寄到商标局。
商标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
1.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
对容易引起混淆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注册商标转让经核准后,应当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2.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商标使用许可情况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未经备案,不得将商标许可用于对抗善意第三方。
商标转让的撤回申请最好在商标管理机关发出商标转让核准申请之前提交;如果双方已经达成撤销协议,并向国家商标局确认,那么撤销就可以成功。商标复审申请一旦被撤回,申请人不能再以相同理由申请再次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