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搜查令?
搜查证是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犯罪证据、缉拿罪犯的司法指令。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1.公安机关的搜查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发。搜查证应加盖签发单位的公章。此外,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签发搜查证,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处进行搜查,搜查证由院长签发。2.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在场。3.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不得公开。4、搜查应当写成书面形式,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需要明确的是,搜查行为必须在法律审判的相关程序内处理。如果随意搜查罪犯的家,必然会导致执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