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进口商品侵犯商标权,为什么不以外国主体为被告? 进口商品的供货方与国内商标权人不是同一主体或者存在许可等法律关系的,进口商在国内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如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指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属性,涉案产品在澳大利亚可能是合法产品,但从澳大利亚进入中国时,应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侵犯中国商标权人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是专门从事跨境代购业务的代购商。他在通过跨境代购业务获取利益的同时,也有义务审查其事先提供的国外代购商品是否可能侵犯国内权利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