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合同范本

项目分包合同格式

我们有总承包商:_ _ _ _ _ _ _ _(以下简称总承包商),注册商标:_ _ _ _ _ _ _,地址:_ _ _ _ _ _ _,分包商:_ _ _ _ _ _ _(以下简称分包商),注册事务所:。详细条款在附表1中规定,以便分包商了解总合同中包含的所有条款(除了关于总承包商价格的详细条款),并同意按照附表2中规定的文件所述履行工程,现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一.口译

1.在本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本名称)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名称具有特定含义:

“总合同”是指其内容在附件1中引用和规定的合同。

“分包合同”指附件2中规定的合同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可能附在此类其他文件上的标准印刷条件。

“分包工程”是指附表2所示文件中描述的工程。

“总工程”是指总合同中规定的工程。

术语“雇主”、“工程师”、“工程师代表”、“施工车间”、“临时住房”和“施工现场”分别在总合同中定义。

“价格”是指为履行附表3中规定的分包合同而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或因替换和调整分包工程而根据分包合同应支付的金额。

二、一般规则

2.1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完成和维护分包工程,且必须令总承包商和工程师满意。所谓的满足,一定是合理的。

2.2根据第4条的规定,分包商应提供履行、完成和维护分包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车间、临时房屋和所有临时或耐用设备。

2.3除非事先获得总包商的书面许可,分包商不得将本分包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利益转让给他人,或将本分包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分包给他人。

之所以必须规定,是因为分包商经常私自转让或者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收取一些属于他的钱。

3.1分包商应充分理解和清楚本总承包合同的所有条款(除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中的估算单价等外。).如有必要,分包商可自费向总承包商索要总承包合同的原件。(不含价格)

3.2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分包商应忠实地履行、完成和维护其分包工程,以免因其相关方面的疏漏而构成总承包商的失职和不履行总合同规定的义务;分包商(除非另有规定)应承担并履行总合同中与分包合同相关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本条款中没有任何内容可以构成分包商和业主之间合同关系的默契。

3.3如果分包商损害分包合同,导致总承包商未能履行其责任,并造成索赔、索赔、诉讼、损失和费用,分包商应予以赔偿。

3.4分包商应确认其损害和违反分包合同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承包商损害和违反总合同,并因此对总合同和其他人的损失负责。此类损失和费用必须经双方同意,作为分包商失职可能造成的后果。

4.1关于施工期间脚手架的提供和使用(略)

4.2总包商应在现场提供第四附表中规定的施工车间和其他设施,以方便分包工程_ _ _ _ _ _ _ _ _ _(其他略)的实施。

三、现场施工及通道

5.1分包商必须遵守总承包商的相同工作时间、所有合理的施工规章制度、材料到达和离开现场的时间等。(其余省略)

5.2为了使分包商能够按照分包合同顺利进行施工,总承包商必须使分包商能够进入现场的一个或几个部分并使用进场道路。但是,分包商不能认为自己占据了控制现场的任何部分。

5.3分包商应允许工程师及其代表、雇员和总承包商在施工时间内方便地进入分包工程场所和施工现场,以便在_ _ _ _ _ _ _准备和储存材料。

四。开工和竣工

6.1分包商必须在收到总承包商的书面指示后十天内进入现场并开始执行分包工作,并努力工作,不得延误。但是,除非情况完全超出分包商的控制范围或得到总承包商的批准。但是,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分包商仍应在第三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分包项目任务。

6.2在分包项目的执行中,由以下几点引起的延误:

A.环境原因或突发事件(合同中分包商的失职除外)使总承包商延期完成总承包商项目。

B.因被责令对分包项目进行变更,逐一调整,但不能引用(a)段。

C.由于总承包商违反分包合同。

如出现上述情况,分包商有权要求延长任务以示公平。这里必须明确的是,本款(a)所列举的任何情况都必须在分包商有权延期完成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即分包商必须在障碍开始后14天内书面通知总承包商,且要求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总合同规定的延期期限。

6.3如果附表3中规定的几个分包项目需要几个不同的完工期,则应将其视为本条各款含义范围内的一个完整的分包项目。

6.4本条不包含分包商将在收到总承包商的书面通知(如第6.1款中所提议的)之前的任何时间到场完成任务的任何暗示。

动词 (verb的缩写)指示和决定

7.1分包商受第8条约束,在收到总承包商的书面通知后,必须服从工程师及其代表对工程变更的指示和决定。无论总承包合同中是否有规定,都应遵循变更。由于符合变更的工作,分包商将向总承包商收取费用,并享有总承包商根据总合同向发包人收取费用的同等权利。此外,如果工程师的指示和决定根据总合同被认为无效或不适当,分包商可以在履行其义务后向总承包商索赔其额外的合理费用(根据14条)。但分包合同中因分包商失职而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在内。

7.2总承包商有权对分包工程发布命令和裁定,特别是工程师对总合同有同样的权力,分包商也有同样的义务遵守。并与总包商享有总包合同项下的同等权利。所谓总承包人的权力,包括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使用的权力,不管总承包合同下工程师有没有使用这种权力。

8.1分包商必须根据以下情况变更、增加或省略分包工程:

A.根据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并经总包商书面通知确认的工程师指示,或

B.发包人与总包商约定由总包商书面通知的事项。

C.总承包商书面通知分包商的事项。

总承包合同下工程师发出的任何有效指示所引起的分包工程的变更,必须经总包商确认(根据A款),方可作为分包工程变更的依据。

六、工程变更

8.2分包人不得直接听从发包人和工程师关于分包工程变更的未经确认的指示。如果分包商收到此类直接指示,必须立即通知总承包商的代理人或总承包商的工头。如果你收到直接的书面指示,你也必须付给他。分包商只应遵守总包商的书面指示,该指示将尽快送达总包商。

8.3除上述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对分包工程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

七。项目变更部分的估价

9.1所有经授权变更的分包工程的估价应根据本条款并根据附表3中所列的金额进行调整。

9.2授权变更项目的计价应根据分包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计算。如果没有这样的单价,或者单价不适合报价,另一个预估价必须公平合理。所谓公允合理的估价,是指总承包合同中同一变更项目的估价。

9.3对分包项目的授权变更构成对交钥匙合同项目内容的变更,必须由工程师进行检查和测量。应考虑将分包项目中的价格作为计算变更项目价格的基础。总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参加工程师的检验和测量,且总合同项下的此类检验和测量也应包括分包工程变更的部分,并应相应估价。

9.4除非本分包合同的附件“工程数量清单”中明确规定了相反的条款,否则本清单中规定的工程数量不应被视为分包商成功完成工程数量的限制。但实际完工清单中规定的超出部分,必须照常进行检查、测量和估价,其性质与项目授权完全相同。必须对附表9.3中的原始价格进行必要的增加和删除。

八。通知和索赔

10.1在不损害总承包合同第三条所涉及的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总承包方必须按总承包合同的规定向工程师或发包人提交统计报表、账目和通知;同时,分包商还应向总承包商提交书面统计报告、账目和通知,以便总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上述书面文件必须尽快提交,以便总包商有足够的时间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这个协议的目的是分包商经常使用他不知道(他应该知道)的理由。为了得到原谅。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统计报表、账目、通知和他的报告正是总包所需要的。

10.2当分包商遵守本款的规定时,鉴于分包商在实施分包工程中所付出的艰苦劳动和为克服困难环境所遇到的人为障碍,总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获得可向发包人索赔的经济利益。分包商应在足够的时间内向总包商提供所有的信息和协助,以便总包商向发包人索赔该利益,总包商在从发包人处收到该等经济利益时,应公平合理地按比例分配。但是,分包商在执行分包项目时遇到的情况、障碍和环境与项目的执行无关,总承包商对此不承担责任,因为分包商自己提出的支付足够的工程价款的建议应被认为是正确和令人满意的。

10.3如果分包商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因,且总承包商难以向发包人追回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款项,总承包商可从因该违约而属于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部分金额,且不损害总承包商的补救。

九、车间材料和财产

11.1总承包合同规定提供施工车间、临时车间和材料。这种财产在某些情况下属于雇主。为了实施分包工程,施工车间、临时车间、材料和材料由分包商提供,但为了实施总承包工程,财产必须由分包商直接移交给总包商,才属于发包人。

11.2其他关于工厂、车间的规定与疏浚、填海无关(此处略)。

X.补偿

12.1分包商执行、维护和完成其项目。任何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的人(包括总包商的雇员和代理人)。财产损失,由总承包商负全部赔偿责任,如总承包商遭受损失的所有费用、开支、开支也必须由分包商支付。

但如果总包商可以根据总包合同的规定向发包人索赔,则总包商不具有上述权利。

如果上述伤害和损失完全是由总承包商及其雇员和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分包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12.2在总承包合同约定总包商负责赔偿的情况下。分包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向总承包商索赔。

XI。保险

13.1除非附表5第一部分另有规定,分包商必须为本表中规定的人员可能遇到的风险办理人身保险,保险期间从他们进入施工现场时开始,到他们履行义务时结束(如第14条规定)。

13.2总承包商必须保持附表5第二部分所列保险单的有效性,直至所有总承包商项目完成或总承包商承担的项目风险结束。如果按照保险单规定,属于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厂房、临时房屋、材料或物品受到损坏,可以索赔,分包商应获得赔偿或损失的价值,支付两个价值中较低的一个,并申请可更换或修理的损坏或破损货物的金额。除上述情况外,分包人还应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在总承包工程完工前承担分包工程的风险。或者未按总承包工程规定分段完成的,必须等到分包工程的最后一段完成,在此之前,分包人应自费承担弥补分包工程中损失和损坏的责任。

13.3任何一方在完全履行本义务之前的任何时候签订合同,都必须依赖本条的规定。努力实现和维护保险。任何一方要求对方出示相应保险单及其交费收据的,按其办理。否则,对方可以代为办理保险,并从对方账户中扣除费用。

十二。维护和缺陷

14.1如果分包商在总承包工程完工前已完成了自己的工程或总承包工程根据总承包协议需要分段完成,且分包工程列在最后一个分段中,则在这最后一个分段完工前,分包商应保持其工程处于完整状态,并修补其缺陷(无论何种原因)和弥补其不完善之处,直至总承包工程或最后一个分段顺利完工。根据第13条,分包商不得要求额外工作的额外付款,除非上述缺陷或不完善是由雇主、其雇员和代理人或总承包商的雇员和代理人的错误和疏忽造成的。

14.2总承包工程或属于最后一段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对工程进行维护,并应修复其缺陷,弥补其不完善之处。这种情况与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总包商在同一时间、同一条件下负责此项补救工作是一样的。根据本款的规定,如果分包商负责修复工程的缺陷和弥补由于总承包商及其雇员和代理人的疏忽而造成的缺陷,总承包商不能援引总承包商授予他的相应权利,他应向分包商支付修复缺陷和弥补缺陷的合理价值。

十二。支付

15.1在分包工程执行期间,分包商应在总承包商提出的七天内按时完成。向总承包商提交书面通知,说明按分包合同要求完成的工程报价和在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价格。书面通知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总包商合理提出的图纸,工程部分的报价应按分包合同中规定的单价计算。(未规定单价的,参照价格计算)。

15.2总承包商应根据总合同的规定按时及时申请付款,该申请应提及根据总合同申请的应付价款和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费用的金额以及分包商根据上述条款履行义务的情况。(3)当总承包人从发包人处收到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全部款项时,应在收到款项后七天内按分包合同中规定的单价计算数量(或指价格),但保留金应按附表(3)中规定的比例扣除。直至附表(3)所指明的保留期届满为止。

15.4总承包合同项下的付款,实际上是从总承包工程的保留金前半部分或后半部分中拨付的。(总承包商的工程是分段完成的,分包工程属于最后一段。)收到该款项后,总承包商应在7天内将分包合同中预留的保留金的前半部分或后半部分交付给分包商。

15.5在分包商根据第14条成功完成其任务后的三个月内或在总承包商根据其总合同获得全部付款后的14天内(以较早者为准)——假定分包商已交付决算超过一个月——总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支付属于分包商的价款和其他款项,这些款项应从后者已收到的款项中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总承包人在其合同的约束下受发包人的命令,或敦促分包人为了完成或维护分包工程而为发包人分配任务,则分包人在知道任务已按总承包人或发包人的命令完成之前,不得收到付款。

15.6总承包商不对分包商与其工程有关的事故、事件或执行问题负责,除非在工程师签发与总承包商工程有关的维修证书()之前,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提交了事故的书面索赔,或总工程分段完成时,分项工程属于最后一段。

十三。总承包合同的终止

16.1如果在分包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完全履行其义务之前,总承包商以任何理由宣布终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应在此时间后以书面通知分包商的方式立即终止分包合同中规定的雇佣关系。此时,在第11条(材料产权)的约束下,分包商应尽快搬迁其施工车间并将其人员撤离现场。

16.2一旦分包商的雇佣关系终止,本分包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将自动停止生效。引用第三条的规定:分包商可以收到全部价款,按照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单价或价格计算,或者按照分包商在施工现场的全部正式完工的价格和分包商已经采购并保存在施工现场的材料的价格,加上他必须撤离施工现场的合理价格计算,但应扣除分包商已经收到的那部分价款。此外,如果在本合同终止之日,分包商已在施工场地外正式准备或安装了用于分包工程中后续装配的物品,则分包商应遵循总包商的合理指示,将该物品运送至施工场地或其他地方,以便分包商能够收到该款项,如同其将该物品留在施工场地一样。本条规定在合同终止前不应影响任何一方违反其义务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应影响分包商获得终止前价格以外的任何款项的权益。

16.3因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规定,发包人宣布终止总承包合同的,不得援引前条关于支付的规定。在这方面,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利是相同的,就像分包商因违约而放弃本合同一样,总承包商也选择根据第(1)条发出终止通知接受对本合同的放弃。

十四。分包商违约

17.1如果分包商:

A.在总包书面催促下,仍不努力实施分包项目;或者

B.未按分包合同履行分包工程或总包商书面要求的其他义务,但仍未履行。

b .在总包商发出书面指示的情况下,拒绝或忽略清除有缺陷的材料或改善有缺陷的工程。或者

D.乙方破产,或与其债权人达成财产安排,或进行清算(为重新开业而自愿清算的除外)。

如发生此类事情,总承包商可立即书面通知分包商终止其雇佣关系,占有分包商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施工车间和其他物品,并使用此类材料和物品完成维修分包工程,在他认为合适时,可出售部分或全部作为分包商欠他的款项的补偿。

17.2当合同根据上述条件终止时,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利和责任将是相同的,正如分包商放弃合同一样,总承包商也根据上述条件书面提交了终止的一般规则,并选择接受其放弃。

17.3总承包人仅可从分包人处接收分包工程,而无需根据本条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且可由其本人、其雇员或其代理人亲自进行工程剩余部分的竣工和维护。在这些情况下,他也可以从分包商那里收回他的合理金额,或者从即将属于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相当一部分。

十五。争论

18.1如果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就本分包合同发生争议,该争议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应提交仲裁并由双方同意的人员作出最终决定,或者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应任何一方的申请,英国土木工程协会的主任应临时指定该协会进行仲裁。

18.2如果对总承包合同有争议,且总承包方认为该争议与分包工程有关或有关联,且假设双方未约定或指定仲裁员履行上述条款,总承包方可书面通知分包方要求将本分包合同中的争议提交仲裁员(该仲裁员已负责总承包合同中的争议), 如果仲裁员愿意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处理本合同中的争议(以下简称* * *与仲裁员),仲裁员可在雇主的许可下,决定按照他认为公平可行的方式同时或先后处理争议,并可决定分包商是承包商,雇主是承包商。 并将根据分包合同、总承包合同列举具体事实来证明和判断争议。

18.3如果在双方同意指定仲裁员调解本条第一款之前,总承包人与发包人就总承包合同发生争议,且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总承包人认为该争议与分包工程有关,可以书面通知分包人撤销本条第(1)款规定的事项。既然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都不再提出,就不存在将此合同提交仲裁的问题。

19.1本文所述的“法令”是指1972年《财政法令》(经修订)的第一部分,“税收”、“纳税人”、“应课税品”等词语与法令中的含义相同。

19.2分包商不得在价格中包含税费,如他向海关关长缴纳的税费、许可证税以及总承包商提供的应纳税项目,这些应在分包合同中规定。

19.3分包商在交付部分工程决算报表要求付款时,或提交的文件中包含上述情况时,不得将已完税的款项单列项目并要求付款。

19.4.a .总承包商在向分包商执行第15条时,应在每次付款时支付一笔额外款项,该款项相当于分包商在税务局就已完税货物支付的税额(如第15 (3)条所述)。

19.4.b .如果皇家海关授权并向总承包商签发营业证书,总承包商应在每次付款时代表分包商填写完税发票,并将完税发票记录复印件连同付款单一起提交给分包商。除上述情况外,总承包商不得开具完税发票。如果皇家海关允许的纳税条件和营业证书发生变化或被撤销,总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分包商。

十六。生效

19.5.a .当分包商根据第(4)款收到付款时(第(4)(6)款中引用的独立核算和纳税申报的安排除外),分包商应立即准备并向总承包商交付一份有效文件(格式与1972年规则相同-S.I. 1972/16544)。

上述总承包商盖章

出席人:_ _ _ _ _ _ _ _(盖章)

出席人:_ _ _ _ _ _ _ _(盖章)

或通过上述总承包商:_ _ _ _ _ _ _ _(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