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协会起诉商家是维权还是收钱?

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协会本身具备一定的资质,协会的诉求合理,这种行为属于正当维权。

第一,此事涉及逍遥胡拉塘镇品牌。

1.逍遥镇商标纠纷案中,逍遥镇是普通商标,不一定是协会注册的,是企业注册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由协会的代表向其收取所谓的“会员费”。

2.在“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案中,该商标是某协会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必须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既然是集体商标,就应该在集体成员内部使用,而不是在集体外部使用。其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以外的商家许可使用该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该地名在潼关地区其他商家的集体商标中使用。

第二,协会起诉商家需要定性。

如果是生效判决,商家败诉的,可以依法另案起诉。如果判决尚未生效,可以通过后续诉讼程序继续维权。其他情况,双方可以达成和解,法院的判决可以不执行,由双方决定。

第三,协会对商家的起诉可能出格。

商标注册人在商标保护方面越界了。国家注册后,注册人将真正享有商标权,可以维权。但是商标权也有自己的边界,不仅仅是在核准注册的时候,在以后维权的时候,比如商标保护的范围。现在所谓的维权行为已经越界了。

知识产权本身就是市场竞争的工具,具有两面性。这个制度用得好的话,会鼓励市场竞争和创新,但是滥用的话,也会阻碍竞争和创新。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取加盟费这件事来看,提醒我们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时刻秉持公平竞争的心态,不要滥用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