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的环境排放要求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第81条规定:

“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达标排放油烟,防止污染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油烟排放标准》第118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区域露天烧烤或者提供烧烤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扩展数据:

污水处理要求

餐饮场所应当收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隔渣等预处理。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到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排水许可手续。

1,餐厅在公共* *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应将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排入公共* *污水管网;餐饮场所在公共* * *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内,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连接公共* * *排水设施。

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设计标准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连接手续。排入公共污水管网时,污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排放限值标准;

2.餐馆直接向河流、湖泊等水体排放污水的,污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

3.餐饮场所周边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在该设施有处理余量的情况下,餐饮污水和生活污水可接入该设施进行处理,接入前需进行隔油、隔渣等预处理,污染物浓度要求达到《城市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水质控制项目限值C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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