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便携绳是谁的专利号?

纠正提问者的问题。可能的专利名称是“手持带扣”,没有商标名称。初步检索显示,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东莞某有限公司授权。申请号(专利)为CN200920194730.4,申请日为2009年9月14日。

但专利权在未缴纳年费的情况下终止,终止日期:20120914。

此外,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中的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颜色、省略视图。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广告语言,也不得用于解释产品的性能。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后,继续在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或者未经许可,在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外观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涉案技术或者外观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外观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混淆视听,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误认为专利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专利权终止后承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于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