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如何裁定驳回华为鸿蒙系统商标再审的?
5月12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行政争议复议被驳回,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华为公司诉讼请求。
公开资料显示,华为在2019申请注册了“鸿蒙系统”商标,国际分类为42类设计研究。2020年,商标流程状态更改为驳回和复审。华为“鸿蒙系统”商标复审被驳回后,华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告华为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在使用后获得了较高的声誉,从而与华为公司建立了独特的对应关系,获得了足以区别于指定服务中引用商标的显著特征,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因此,华为公司相关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华为此前曾要求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
第一,这两家公司的商标并未实际用于核准的服务中,* * *的存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而且这些商标因为至少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已经申请撤销了,很快就要撤销了。这不应构成华为申请商标、请求法院中止审理的权利障碍。
第二,这两家公司的商标与华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构成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仍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三,“鸿蒙系统OS”系统意义重大。“鸿蒙系统”是一个得到全国支持和喜爱的品牌,在全国人民心中有着不可动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华为建立了密不可分的紧密而稳定的对应关系。这些商标的存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