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持股份代表什么?

在法律术语中,公司自有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公司发行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能否持有自己的股份各国不尽相同,主要包括:(1)允许有限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荷兰、丹麦、奥地利、比利时等国的公司法规定允许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但也规定了允许的限度或条件。奥地利规定,公司可以取得自己的股份,持有自己股份的金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以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失。(2)原则上禁止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但允许有例外。美国、法国、瑞典、意大利等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自己的股份,但同时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持有自己的股份。法国规定,原则上公司不得收购自己的股份,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收购自己的股份:通过减资注销股份;根据利润分配方案向员工分配股份;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的公司可以在支付价格受到一定限制的情况下,使用其自有储备购买相当于其资本10%以下的自有股份。(3)没有规定。例如,在卢森堡,关于公司立法的法律中没有关于公司自有股份的规定。这意味着这个国家的公司可以持有自己的股份。中国也遵循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对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态度。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记载的变更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变更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无需股东大会表决。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存续。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