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管理条例实施指南及解读?
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化妆品的标识和管理,包括分装和销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通过涂抹、喷雾、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应用于人体面板、头发、指甲、嘴唇和牙齿,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容貌,或矫正人体体味并保持良好状态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化妆品生产者、销售者用于表示名称、质量、功效、用法、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描述的总称。
【解读】本文是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签的定义。
一、化妆品的定义
与以往监管工作中对化妆品的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此次对化妆品的定义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沐浴露、洗手液等清洁用品纳入化妆品范畴进行监管。
本文不仅提供了化妆品的定义,还总结了化妆品的用途和主要功能,具体如下:
1.清洁是指去除面部、体表、脚趾甲、头发、嘴唇、口腔、牙齿的污垢和异味,从而达到清洁和消除异味的目的。具有清洁功能的化妆品有卸妆乳、水、凝胶、磨砂膏、洗发水、洗面奶、沐浴露、洗手液、肥皂、牙膏、漱口水等。
2.保养功能是指护理和滋养面部、体表、头发、牙齿等部位,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害,保持皮肤柔软光滑,使头发光滑有光泽,延缓皮肤衰老的化妆品,包括:各种保湿霜、面霜、面霜、局部药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改变容貌,或矫正人体体味,是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进行美化修饰,或改善人体体味、散发香味,以达到增强魅力的效果。包括各种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喷雾发胶。仅用于艺术和戏剧的油画颜料不属于化妆品的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签是指生产者为帮助消费者了解成分、质量、待客标准、产品用途、使用方法、储存条件和期限而提供的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的名称、质量、功效、用途、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描述性信息,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组合。
第二章化妆品标签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明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以下要求:
商标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表示或者暗示医学功能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示主要原料、主要功能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3.属性名称应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允许使用抽象名称;已确定的产品名称可以省略。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中规定的名称。
【解读】这篇文章讲的是化妆品的名称。
化妆品的名称应当标注在产品销售包装陈列面的显著位置。如果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而不能在销售包装的展示表面上进行标记,则可以在其可视表面上进行标记。
陈列面是指化妆品陈列时,除底面外,消费者能看到的任何表面。
可视面是指在不破坏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表面。如果打开后能恢复原状,可视为未损坏销售包装。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首先,关于商标名称
第二,关于常用名
商品通用名是指一个国家或行业为反映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商品的根本区别而使用的标准化称谓。通用名要准确、科学,可以是描述产品主要原料、用途、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功能的文字,但可以经常添加一些点缀性文字,使产品名称更加美观时尚,如XX星光保湿洁面乳、XX镀金炫彩眼影膏等。
第三,关于属性名
产品的属性名称是指表示产品客观物理形态的文字,如膏霜、水、液体、粉末、凝胶等。不要用抽象的名字,比如“XX护肤精华”“XX洗白”。
但对于属性为消费者和行业广为人知的产品,以及已经确立的产品,可以省略其属性名称。如眼影、口红、面膜、眼膜、粉底、指甲油、眼彩、唇彩、腮红、护发素、精华、发膜、胭脂等。
此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陌生名称”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标注产品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名化妆品,适用于不同人群,不同颜色和香味的,应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标明。
【解读】本条是对化妆品名称的补充规定。
产品的“怪名”,也可称为“创新名”,是指企业在产品创新推广中创造的新名称,以前在业内没有广泛使用,产品名称在其使用的“怪名”附近标注相同字号。
第八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明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场所按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区域。
【解读】本条是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的认定的规定。
以前化妆品的整个生产过程都是由生产企业独立完成的,但是随着委托加工形式的逐渐增多,一个产品,销售者,负责人可能并不是完全统一的。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方便消费者识别产品的真实生产加工场所,给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准确定位,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快速找到产地,控制事情的发展。
第一,实际生产加工场所的界定
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完成产品最终制造过程的企业所在地,即最终形成产品内容物成分和比例的企业所在地。
实际生产加工地并不是生产的最终完成地,分装过程仍属于生产过程。我们对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确定,是根据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和产品特性来确定的。
对于产品最终制造过程的定义,根据产品的特点,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不需要特殊工艺进行灌装的产品,如乳液、膏霜、乳液等产品,内容物的制造地为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2.需要加注推进剂气体的气雾剂产品最终制造过程是“向内容物加注气体并加注”,这是实际的生产加工场所。
3.需要特殊灌装或组装过程的产品:
1需要成型的产品,如口红、粉饼等。,都是在“成型前制造内容物”的最终制造工序,即实际生产加工地制造的。
双面胶膜,其最终制造工艺为“将无纺布浸泡在原液中”,位于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场所。
3胶囊类产品实际上是在“包衣内容物”的最终制造过程完成的地方生产和加工的。
4.如果灌装前需要在中间产品中添加某些原料,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应为最终制造过程中添加某些原料的地点。
5.其他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二、实际生产加工的具体贴标方法
1.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方式由“引导词+至少省级区域名称”组成,引导词应为“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产地”、“产地”或“产地”。
2.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场所按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如“上海”、“江苏”、“安徽”。
三、关于实际生产加工的特殊情况。
1.同一产品有两个以上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按照上述规定,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时可以使用一个标签,但标签上必须逐一列明实际生产加工地和责任企业的名称、地址;并在相应的实际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标注,标注方式可以是字母、数字或符号等。,消费者可以明确识别,如在标签上写“产地代码见批号末尾字母”。
2.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合作完成,且部分工艺在中国境内完成,责任方为中国境内企业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应按上述原则确定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加工地在中国境内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为中国境外国家或者地区的,应当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为实际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其他具体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标注。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明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的名称和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明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可以标注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和地址,也可以只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3.受委托企业有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注明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受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只注明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受委托企业无其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注明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受委托企业的名称;
应当分别标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分装字样。
【释义】本条是标注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规定。
一.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是指产品制造行为的组织者或承担者,是承担产品质量法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它可能直接从事也可能不直接从事产品制造行为。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指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即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住所一致。注册地址可以与企业实际生产地址相同,也可以不同。
登记是指企业在公司成立之初,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公司营养许可证的行为。
二、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
1.关于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企业的一种生产行为,即产品所有者将自己的产品委托他人完成生产行为,也是甲方通过合同订货委托乙方生产,甲方承担产品责任的一种生产方式。
化妆品委托加工的定义是指委托方委托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工序的行为,可以是内容物的制造、成型、灌装以及包含上述任何工序的加工活动。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委托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关于重新包装
分包装是指在不改变半成品的比例、外观和特性的情况下,将内容物从大包装填充到单个分包装的过程,该半成品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生产企业完成最终制造过程后该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
三、关于委托加工产品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对于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主要有以下几类企业名称和地址:
1.受委托企业有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注明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受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只注明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受委托企业无其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注明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受委托企业的名称;
3.分装企业接受委托企业的委托,为委托企业进行分装,标注并销售委托企业的商标,委托企业承担产品责任。这既是委托加工,也是分装,要按照委托加工和分装的标签要求办理。
四。化妆品包装信息的标签
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按类别可分为生产许可和分装许可。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生产或分装化妆品,有分装许可证的企业只能分装化妆品,不能制造内容物。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有包装的,应当加贴标签: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包装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包装字样。同时存在委托加工的,按照本条标注的内容标注委托加工信息。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按照本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标注。
示例:
XXX护手霜
生产者: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生产者”不需填写。
地址: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上海xxxxx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xxx路xx号不需要。
产地:上海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制作或书写“经销”
地址:注册地址上海市XXX路XX号。
制造商:上海xxxx有限公司
产地:上海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如:XXX护肤水
上海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持有商标。
上海XX路注册地址
制造商:广州XXX化妆品公司半成品
产地:广东省
分装企业:上海xxxx有限公司
包装地址:上海市xx路xx号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十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明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
【解读】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标注日期的要求。
化妆品日期可以用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来标记:
1.同时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有效期。
生产日期是生产者完成成品生产并形成最终销售包装的日期。可以是产品的灌装日期或包装日期等。,且标签必须按年、月、日顺序标注“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性文字。
生产批号是生产者根据产品批次给出的编号,由生产企业确定。
标注有效期的要求是:请在标注日期、有效期或包装内的有效期前使用,并按年、月、日顺序标注。
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见表面除生产批号外,应当以直接印刷、喷涂或者压印的方式标注有效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可见表面可以不标注生产批号。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明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体化妆品以体积表示净含量;固体化妆品按质量标注净含量;半固体或粘稠状化妆品,净含量应以质量或体积表示。
【解读】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标注净含量的规定。
净含量的标注由三部分组成:中文的“净含量”,中文表示的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计数单位。根据化妆品的液态、固态、半固态三种状态,标注要求如下:
1.液体化妆品是指具有一定体积但没有固定形状,在常温常压下能快速流动的产品,如乳液等。,净含量应以体积表示。
2.固体化妆品是指在常温常压下具有物理体积和形状的产品,如化妆品粉末,其净含量应以质量表示。
3.半固体或粘稠状化妆品是指介于固体和液体之间,具有相对流动性的化妆品,如蜡、膏、霜、乳液类化妆品,净含量可用质量或体积表示。
4.同一包装内装有多件相同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个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装有多种不同种类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明每件的净含量和不同种类定量包装商品的数量,或者分别标明不同种类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明所有成分清单。标记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已于2010年6月实施,暂不解释。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注册企业标准号。化妆品标签必须包含产品质量检验证书。
【解读】本条是关于产品执行标准号和产品质量检验证书的标注。
产品标准号由标准代码、标准发布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份号组成,无需在标签中标注年份号。
化妆品是批量生产的产品,检验方法也是逐批抽样检验。合格字样可印在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上,也可在运输包装箱上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受委托企业对其委托加工的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注明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以及受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按规定标注。
无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不需要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QS标志,如沐浴剂。
第十五条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的,应当在说明书中予以补充。使用说明要通俗易懂,需要的时候要有附图说明。
使用或储存不当易损坏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以及适合儿童等特殊人群使用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符合保质期和安全要求的储存条件。
第十六条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内容;
2.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功能的内容;
3.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的内容。
【解读】本文与化妆品宣传有关。
化妆品中不得使用促进医疗功能的词语,如:治疗、消毒、解毒、消炎、消炎、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补血、安神、健脑、益气、通脉、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防癌、祛疤、降血压、汉族预防高血压。
第三章化妆品标签的标识形式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相关内容见100指令。
第二十二条化妆品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外,标识中使用的拼音和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只标明化妆品的名称、生产厂商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有效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材料的,可以在说明材料上标注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解读】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标签中强制性标注的内容和字体大小的要求。
强制性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定使用日期、化妆品总配料表、生产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产品标准号、安全警示字样以及必要时适当标注内容包括使用指南和储存条件,委托加工和分装的信息根据产品实际情况标注。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附有相应标签的化妆品,如赠品和非出售品,可免除以下内容:净含量、化妆品所有成分清单、生产许可证号和标准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