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合理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商标侵权的合理费用应由商标侵权主体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1款规定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调查、收集侵权证据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赔偿范围内计算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交纳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交纳:1;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过1万元至1万元部分,按2.5%缴纳;3、654.38+万元以上至20万元,按2%计;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缴纳;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0.9%缴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8%缴纳;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9、超过1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按0.6%缴纳;10,超过2000万元的,按0.5%缴纳。(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赔付: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缴纳50元至100元。(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