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僵尸版权”?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用我们通俗的话来说,如果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主体的企业已经倒闭,那么相关的注册商标就有可能成为“无主商标”,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僵尸商标”。
用我们通俗的话来说,如果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主体的企业已经倒闭,那么相关的注册商标就有可能成为“无主商标”,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僵尸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