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标法和中国大陆商标法有什么不同?
香港商标法的主要特点是:(1)两个保护体系。在香港,注册商标被称为法定商标,受商标法保护。未注册的商标称为不成文商标,受影射保护。商标所有人未将其商标注册完整有效的,不得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无权要求停止侵权或者赔偿损失;但我们可以对别人的假货提出影射诉讼,查询商标在香港的注册情况,维护自己非法注册商标的声誉。
(2)两个注册商标。香港商标注册分为两部分:A部分和B部分..按照英国的惯例,哪一类商标被核准注册,是由商标本身的识别性和识别程度决定的。A部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大于B部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除商标所有人外,任何人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与甲方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记,以欺骗或混淆该商标指定的商品,均构成侵权;乙部注册商标的保护介于甲部注册获得的保护和《假冒法》给予的保护之间。
(3)转让注册商标一般应随商誉一并转让,经商标所有人和受让人申请,注册人批准后,方可生效。如果双方未能同时提出申请,受让人可向注册官提交申请,并附上转让证书,以表明商标连同商誉一并转让。
(4)注册商标的效力。如果一个商标在香港注册未满七年,任何人都可以注册商标对其不利为由,要求取消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起7年后在所有情况下均有效,但注册商标所有人仍无权排除使用该近似商标的人在原贸易范围内对同一种商品继续使用该商标。
(5)商标犯罪。规定了商标犯罪的类型,规定了不同的刑事处罚。伪造注册商标注册簿,或者进行虚假注册,或者伪造注册簿记载文件等伪造行为的,应当从轻处罚;假冒商标在香港注册的,或者任何文字明示或者暗示该商标在香港注册,但实际上没有注册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任何未经授权在商业或贸易中使用国王的盾徽、徽记或名称,使人认为使用者是受国王或王室雇用,或受总督授权的,应给予假处分,并责令停止使用上述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