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法院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第一,商标所有人不能单独提起诉讼确认驰名商标。
确认之诉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主体与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是否驰名是事实状态,与他人无关,即不存在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但诉讼中没有被告确认驰名商标。因此,认定驰名商标不符合诉讼特征予以确认,不能作为单独诉讼。
二、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原则,不能依职权直接确认驰名商标。
即只有在当事人请求将其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且驰名商标根据案件情况需要认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依法予以认定。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被控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不需要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被控侵权人在跨类别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审查认定争议商标是否驰名。也就是说,当人民法院遵循一般商标侵权规则无法认定侵权时,商标是否驰名就成为人民法院认定侵权的必经程序。只有认定驰名商标,才能对驰名商标实施跨商品和服务的特殊保护。
三、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属于独立权利要求。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审理案件时需要查明的事实,而当事人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是被诉侵权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不是独立的诉讼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案件中的证据不同于普通商事案件中的证据。因此,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不应满足于双方对证据均无异议,而应复核原证据,避免认定事实出现错误。
四、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原则。
裁判文书认定的驰名商标,只对裁判文书所涉案件发生法律效力,不一定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判决书正文中将驰名商标作为当事人的请求,可能会使动态变化的驰名商标变得稳定和静态。因此,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不应在判决书正文中予以确认,而应在判决说理中予以确认。同时,没有请求判决驳回驰名商标的确认。
五、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实行统一立案的原则。
鉴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情况,为维护司法认定的权威性,我们建议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应由省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本着依法审慎、严格的原则进行认定,并在判决生效后向上一级法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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