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立体标志不能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

法律分析:不是所有的三维标志都可以注册为商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带有民族歧视;夸大宣传和欺骗性;除经授权的情况外,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标志相同或相似。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一章第十二条规定,仅因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商品形状,申请注册具有立体标志的商标的,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二条。以立体标记申请商标注册的,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立体标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品本身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在商标注册人之前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显著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