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维权案例分析2019

65438+2月29日上午,北京清华附中一工地脚手架倒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65438年2月28日,安徽蚌埠某住宅项目工地发生塔吊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12 19日,河南省光山县幸福花园小区工程发生坍塌,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

据统计,5438年6月+去年2月全国上报的在建工程坍塌事故超过7起。由于建筑行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工伤事故高发,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认定调查取证难、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者最为关注和迫切的问题。

针对一些常见的工伤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研究员李岚,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杰,请他们帮忙解惑。

分包很难获得保险。

案例:张某在某工地施工中意外受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他发现包工头也是层层转包的工程,别说是工伤保险,连用工主体资格都没有。建筑公司还表示,张的工资不在工资总额内,按照目前的缴费方式,不能进行工伤保险。

李兰:建设单位要把工程预算中的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为无竞争力费用,不参与投标。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商将一次性缴纳本工程的工伤保险费用,覆盖本工程使用的所有员工,包括专业承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使用的农民工,即按照“项目参与、一次付清、全覆盖、全服务”的模式,为建筑行业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以建筑工程为单位参保的企业,无需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但可以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要杜绝资质挂靠、层层转包、转包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对建筑行业的工程管理问题进行有效监管,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无人问责的窘境。同时,还应当明确违法分包工伤赔偿的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即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项目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那么用人单位将支付员工工伤待遇。同时,总承包商和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

案例:农民工王在建筑工地从事高空作业。在施工过程中,他从5米高的钢管架上摔下,导致全身多处骨折。虽然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由于所在单位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他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李兰:所有的建筑工程都要保险,没有保险就不能开工。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之一。对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石杰:针对这个问题,一些地区已经开始进行有益的尝试。例如,四川成都出台了《成都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规定非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建筑企业社会保险,由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实名登记人员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如果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投保,农民工可以向当地社保局和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督促企业为农民工缴纳保险费用。如果农民工遭遇工伤时,企业未给其投保,仍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向施工企业主张赔偿。

劳动关系很难确认。

案例:吴某在建筑工地粉刷时,左脚被窗户玻璃划伤,神经受损。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必须先证明自己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进行工伤认定、伤残评定,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但建筑公司拒绝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劳动关系认定难,成为工伤职工维权路上的一道坎。

李兰:不签合同发生工伤,建筑工人可以凭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自身也需要尽可能收集劳动关系文件,比如认定施工现场、事故目击者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建筑企业可以不与员工签订合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权益。

石杰:建议农民工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比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以便在需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时有所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