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促进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本市范围内经市局登记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三条在市局领导下,监督管理工作由区(县)工商局负责,区(县)工商局外资管理员具体负责。

监督管理的任务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的任务包括:

1.建立经济台账,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辖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2.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情况,督促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方式和期限缴纳注册资本,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并提交验资报告;

3.监督企业按照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督促变更登记事项的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4.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督促企业遵守国家关于商标、广告、合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5.检查企业证照使用情况,查处证照使用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或者擅自复印、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行为;

6 .审核、鉴定企业年检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 .结合年检,了解合同有关条款的执行情况;

8.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经济违法和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9 .结合监督管理工作向企业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0.注重调查研究,掌握企业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反馈信息。

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区(县)工商局收到企业移交的登记材料和市局移交的企业名单后,应及时建立企业经济账户。第六条新办企业实行登记和分户认定制度:

对注册许可后半年内的企业,实行上门认定。其内容是:

1.检查许可证核准的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2.检查合营各方是否按合同规定缴纳了注册资本。检查验资报告中的实收情况;对未缴入或未缴足的,查明情况,进行提醒;建立企业投资账户,掌握投资动态情况;

3.检查企业许可证的使用情况;

4.确定企业联络员,向企业宣传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七条企业监督检查的内容:

1.检查企业住所有无变化;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发生变化;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发现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将提示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检查企业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的情况。

3.检查企业商标的使用和合同的履行情况。

4.检查企业是否开业,尚未开业的要查明情况;对于已经创业的,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第八条区(县)局按照市局制定的年度检验程序,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年度检验。年检是企业监督管理的重要程序,企业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年内解决。同时对年检汇总的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第九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原则:

1.对其登记事项的一般违规行为,应提示企业,并出具《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企业及时改正。

2.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 .监督检查中遇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4.投资方或各方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查明原因,与有关部门协调,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市局报告。第十条查处外商投资企业违法案件:

1.区(县)工商局有权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提出处理指令报告,并按审查规定报市工商局审批。

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工商局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下、罚款2万元以下的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3.市工商局在接到区(县)局的处理报告后,应在15日内给予答复;超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权限的,由市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4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区(县)工商局应及时向市局报告,市局认为有必要时应直接查处。

内聚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