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中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民事证据的分类:

1,证明和反证

这种证明和反证是按照主张某一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该事实存在来划分的。这种证明是指一方主张某一事实,并出示能够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与此相对应的是反证。

为了否定或者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提出的证据,另一方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证明该事实不存在,称为反证。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比如结婚证可以直接证明夫妻关系;房产证可以直接确定房屋所有权;借条可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等等。

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与其他证据相联系,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也是相对的,基于同一证明对象。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标准,应当以案件的关键事实是否能够直接证明来确定。

一般来说,能直接证明案件关键事实的就是直接证据,否则就是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多样性,介于两者之间的一些证据可以视为间接证据,所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并不是绝对的。

间接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全案的指南。其次,间接证据可以鉴定直接证据的真伪。

第三,几个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可以等同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在证明案件事实时,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证据。

3、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根据证据的来源来区分的。所谓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所谓派生证据,就是由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二手材料”。如证人根据他人讲述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物证照片及复印件、书证笔录及复印件等。

虽然原始证据更可靠,但这是有条件的,不是绝对的。因为原始证据也有一个真假的问题。

派生证据虽然不如原始证据可靠,但却是处理民事案件不可或缺的证据。如果没有收集到原始证据,可以追溯到原始证据,通过派生证据来检验和确认原始证据的可靠性。

在原始证据已经毁灭或者不能直接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其复制品、副本、节录本或者照片等衍生证据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类型:

1,书证。指用文字和符号记录或表达的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件;如证书、信件、罚款等。

2.物证。指通过其形状、特征和质量解释部分或全部待证事实的文章。如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

3.视听资料。指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例如用磁带录音机录制的音频和语言;录像机记录下的人物及其活动;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者复制。

4.目击者证词。指证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或者书面作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所有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精神上或身体上有缺陷,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作为案件的证人除外。

证人一般应亲自出庭。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以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5.当事人的陈述。指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对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的情况的叙述。

因为行政纠纷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他们最了解纠纷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认真对待。

但由于行政纠纷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客观看待当事人的陈述,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只有将当事人的陈述与本案其他证据相结合,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6.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鉴定所作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专家结论是行政诉讼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的药品质量检验证明。

7.检查记录和现场记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现场进行分析、勘验、勘查后制作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笔录或者不能、不便向人民法院取得的物证。

它是对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存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勘验笔录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行政纠纷。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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