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转让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任何一方都应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第二: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得以注册商标为掩护,为自己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三: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原产地。
第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否则,许可人有权终止商标许可合同。
第五: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商标注册有效区域内,将转让的商标用于与受让人的商品类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但与受让人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除外。否则,受让方有权起诉原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侵犯商标专用权。
第六:被许可人通过商标许可合同取得商标专用权许可的,许可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人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如果被许可人通过《商标许可合同》获得非独占商标许可,许可人不仅仍有权使用其商标,还可以向任何第三人发放同样的非独占商标许可。
第七条:未经商标所有人即商标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明确授权,商标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不得允许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第八条: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许可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解决。如果以上途径都失败,最终通过诉讼解决。
第九条: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许可合同纠纷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