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保障措施
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落实《北京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主体地位,积极营造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完善和全面落实《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政策,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创意企业。
全面执行文化和经济政策。落实《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政策。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点行业,制定和完善针对不同行业的扶持政策,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落实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产品出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法规,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创意人员运用一切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格局。
切实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自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5亿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后期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文化创意产品、服务和项目给予支持。按照突出重点、形成亮点、兼顾大局、带动全局的原则,充分利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培育一批文化与科技相结合的技术,支持一批具有重要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
积极支持产业集群建设。市政府设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资金规模5亿元,分三年投入。市政府将安排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内经认定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项目。鼓励和引导区县结合各自区域功能定位,发展各具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充分调动区县积极性,形成城区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群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利用现有住房和土地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鼓励盘活现有产业园区和传统工业区存量房屋资源,结合传统产业改造和产业结构升级,优化文化创意产业管理资源配置,积极配合房屋安全质量检测维护,保障市政基础设施供应。将工业厂房、储藏室、可利用的传统四合院区、传统商业街、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改造成文化创意产业。符合国家规定,属于本市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布局优化的,确定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变,政府可暂不征收划拨土地经营的土地收益。
大力支持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政策,加大对动漫网游、设计创意等新兴文化创意产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重点支持中小文化创意企业,支持社会力量设立创业投资和担保公司,为中小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鼓励和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文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奖励出口业绩突出的企业。在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市政府支持企业在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过程中,经批准发生的境外市场推广费用。引导商业银行对有效且有还贷能力的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优先支持。培育辐射海内外的文化创意产业营销网络体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文化创意的产品和服务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在境外提供文化服务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本市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文化创意企业总部,以财政资金支持其境外管理服务、研发、投资和资产处置所得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新城选址建设规划中,政府将在土地供应上给予优先支持。
切实加强文化法制工作。通过法定程序,逐步将文化经济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北京市会展业发展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和《北京市文物(古董)流通管理办法》;加快出版产业、广播影视产业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法规体系。条件成熟时,研究制定《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条例》。深入开展文化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守法经营、维护文化权益的自觉性。加强文化领域综合执法,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特别是保护具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成果。研究制定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措施。鼓励和规范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发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促进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实施和应用。搭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保障和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合理有效流通。鼓励公民投资知识产权,依法创办中小型文化创意企业。制定文化创意产业商标管理办法,定期编制并公布市文化创意产业著名商标名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侵权行为。
充分发挥文化创意产业促进机构、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定期编制发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文化创意产业目录》,明确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加快发展文化经纪、文物艺术品评估鉴定、技术交易、推荐咨询、担保拍卖等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其规范运作。完善知识产权代理、技术研发、信息提供、信用担保、法律咨询等社会化、市场化中介服务体系。积极支持各类文化经纪人和经纪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和管理中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协商解决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提升行业协会应对文化创意产业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的整体防御能力。
加强文化创意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支持高校设立文化创意相关专业,重点培养文化创意R&D、设计、营销管理、经纪人才。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一批产学研结合的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基地。加强在职培训,逐步建立教育培训与岗位实践相结合的文化创意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型文化创意人才的引进和奖励机制。拓宽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定期编制发布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发展目录,积极引进文化创意产业领军人物。对文化创意企业聘请国内外高层次管理人才、创意人才、营销经纪人的,可参照《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管理规定》给予奖励。上述人才中,京外人员可按照我市相关政策申请转京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文化创意人才国际交流。教育部门资助文化创意人才海外培训和海外专家、大学生来京学习。人事部门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引进外国专家和留学生或建立博士后研究中心。设立文化创意奖,对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所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文化创意企业以股权和期权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并按现行税收政策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