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解释:第62条

第六十二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收受当事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解读本条是关于从事商标注册、管理、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分。

1.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审查的人,难免会违法履行职责。这些行为主要有:1。玩忽职守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职责,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2.滥用职权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3.徇私舞弊,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亲友私情,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4.收受当事人财物,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取当事人给予的财物的行为。5.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收受回扣、手续费,违反规定安排子女上学、就业以及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

2.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业务,收受当事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下列犯罪: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犯受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受贿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受贿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四)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多次受贿未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三是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收受当事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责任。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有本条所列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的一种处分。行政处分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