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的分类
1,申请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申请商标保护的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中国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境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表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申请人名称是否与印章和营业执照一致;申请人的地址是否准确;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规范、具体、准确。
4.商标和商标图案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需要交付的文件是否齐全,费用是否缴纳。
6、审查一件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
7.审核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制申请号。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准。经审查,申请手续完备,申请文件按规定填写的,编制申请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全或未按要求填写申请文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完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补正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
要求补正但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逾期的,也将被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的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进行初步审查和公告,取决于是否通过了实质审查。
实质性审查包括以下方面:
1,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条款。
2、商标是否具备法定要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3.该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混淆,是否与在先申请的商标和已被撤销、过期且未满1年的注册商标相混淆。对上述1项中禁止条款的审查,也称为对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的审查,是对商标合法性的审查;第二项是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第三项是对商标的新颖性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审查,也称为对拒绝注册商标的相对理由的审查。
2001修订后的《商标法》在“商标注册的审批”一章中增加了以下规定作为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规定为利用商标法的先申请原则先注册他人创造的商标,制止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要建立符合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的市场竞争环境。这一规定也是总结《商标法》实施20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必然选择。但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是否为他人使用过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是否以不正当手段预注册,能否作为实质审查的内容?如果列为实质审查的内容,除商标权以外的他人在先权利和未注册商标是不可能在商标局备案的。至于申请人是否属于不正当抢注,则更难从申请文件中体现出来。如果将其列为实质审查的内容,商标局在技术上无法进行真正的实质审查。我们认为,将法律的这一规定作为在先商标使用人提出“商标异议”和“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的理由,对初步核准的商标和已核准的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请求撤销,比作为商标局实质审查的内容更可行。当然,要堵住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法律漏洞,维护先申请原则的严肃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今后将要颁布的商标法规进行精心设计。
商标局经实质审查,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先注册或者申请的商标相混淆的,应当驳回申请,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简要说明驳回理由,并将申请书及有关文件退回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但可以修改的,出具商标审查意见,限制修改时间。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或者仍不符合商标法要求的,驳回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
经实质审查,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性的,应当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