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商标同时使用的情况有哪些?

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并没有明确禁止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同时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商标是从属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意见》写道:“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以上注册商标。企业可以在自己的全部或部分产品上注册和使用商标,以区别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同时可以在每种产品上注册和使用专用于本产品的商标,以区别自己生产的不同产品。”这类商标通常称为“主副商标”,如汽车商标“大众”,汽车型号商标“桑塔纳”。

2.商标所有人平行使用等级相同的商标。经过长期的广告宣传,并排使用的商标已经得到了消费者的充分认可,可以一起或单独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如幼态和脑白金商标同时使用。这种情况也可以证明商标的广告功能。

3.同时使用的两个商标中,有一个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性质和意义不同于一般商标。它们用于表明用户的会员资格或证明商品和服务的特定质量。符合条件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将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与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一并使用。

4.商标和服务商标。通常情况下,卖家会在其出售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服务标志,以表明服务的来源。

5.商标的合理使用。1,2065438年5月起施行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商标的正当使用。符合本条规定的,他人的注册商标可以正当使用,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也可以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6.表现出合作。两家公司经过技术合作,共同开发了某种产品,同时标注了两家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两个不同商标。一方面,商标还是可以起到识别作用的,因为产品的生产和研究是两家公司合作进行的,产品本身就来自两家合作的公司;另一方面可以突出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说明产品融合了两家公司的先进技术,对消费者更有吸引力。

我国法律不禁止使用未注册商标,但这种使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笔者认为,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

1.新商标法第7条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在第52条规定了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

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第五条第四款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在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违法后果。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第二十条第一款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该法第七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4.《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的产品标准,符合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标明的质量条件。第五章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5.《产品标识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使用不会引起用户和消费者误解、混淆的通用名或者通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