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证据名词释义

你好!经济犯罪的证据如下:

1.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1,书面举报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

2、被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事件经过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款凭证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遗失物品的特征和照片(可提供类似物品的照片)。

5、被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来源。

6.本罪起点:个人5000元以上;单位65438+万元以上。

二、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1,书面举报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

2、被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事件经过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开卡账户时的注册信息或者被盗刷、冒用的信用卡用户信息。

4.被骗款项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催收通知等证据。

5.证明犯罪嫌疑人使用信用卡诈骗的其他证据。

6.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

三。票据诈骗(刑法第194条第1款)

1,书面举报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

2、被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事件经过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过的原始票据、合同协议、收付款项、承诺书等证据材料。

4.遗失物品的特征及照片(可使用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伤单位资金、物资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本罪起点:个人5000元以上;单位65438+万元以上。

四、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1,书面举报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

2、被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事件经过的书面材料。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犯罪嫌疑人办理借款时留下的文件、证明材料等材料。

4、犯罪嫌疑人开户资料、开户时留下的证件。

5.骗取贷款后资金流向的票据、凭证、银行账页等相关证据。复印材料应由提供者盖章并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10000元以上。

动词 (verb的缩写)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1,书面举报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

2、被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事件经过的书面材料。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犯罪嫌疑人使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5.所涉合同及担保人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担保、抵押、付款等票据、收支、承诺书或其他证据。

7.遗失物品的特征和照片(可提供类似物品的照片)。如果可能,请提供实物样品。

8、受伤单位资金、物资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9.可以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0,本罪起点:个人5000元至20000元;单位5万到20万元以上。

不及物动词挪用资金(《刑法》第272条第1款)

1.书面汇报材料由单位上报并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在事发后如实陈述书面材料。

3.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员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聘用、聘用合同、本人填写的登记表、任命书、作案期间的工资单及收据、福利发放及收据等。

4.发票、收据、财务账册、收据(使用)、银行贷款凭证、货物清单、发货凭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涉案。

5.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签名(伪造签名)或印章的原件及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有关的职务和责任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挪用单位资金1-30000元以上,三个月以上不还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挪用单位资金15000余元进行违法活动。

七、侵占案(刑法第2765438条+0款,第65438条+0款)

1.举报案件时,单位应当提供书面举报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了事件经过。

3.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聘用、聘用合同、聘任书、工资单及收据、福利费发放及收据等。

4.发票、收据、财务账册、收据(使用)、银行贷款凭证、货物清单、发货凭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涉案。

5.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签名(伪造签名)或印章的原件及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有关的职务和责任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5000-10000元。

八、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1,书面举报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

2、被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事件经过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过的文件、高额回报的书面承诺、宣传资料、付款凭证、受骗人名单、虚构项目和虚构用途的书面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4.被骗者已经提取的资金以及尚未取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5.本罪起点:个人65438+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

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1,书面举报材料或者如实陈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单位应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纳税人的性质。

4.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或存根联及记账联。如果没有,请提供发票号或开票单位和收款人的名称。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和税额。

6.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凭证和纳税申报资料。

7.本罪的起点: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在5000元以上。

X.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1,书面举报材料或如实陈述事件。

2、单位应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提供注册商标证书及商标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

5.注册商标商品的实物样品或照片。

6.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样品或者照片。

7.提供已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量、金额依据。

8.本罪的起点:

a、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65438+万元以上的;

b、本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C.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药品商标供人使用的;

d、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次以上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到行政处罚,并且还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e、造成不良影响。

XI。保险诈骗(刑法第198条)

1,书面举报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已签署的保险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索赔申请材料。

5、交强险相关单据。

6、保险事故调查报告。

7.证明行为人保险诈骗的证据。

8.本罪起点:个人1万元以上;超过5万台。

十二、偷税漏税(刑法第2065438条+0)

1,书面举报材料或者如实陈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单位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4.伪造、变造或者隐匿的账簿、会计凭证、票据、伪造的产品收货凭证等书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5.逃税的金额。

6.本罪起点: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偷税数额占全部应纳税额的10%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受过两次以上偷税漏税行政处罚的。

十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件(刑法第163条)

1,书面举报材料或如实讲述。

2、单位应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加盖公章。

3、当事人陈述详细的书面材料。

4、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职务证明。

5、受贿数额及相关书面证据。

6.受贿后为他人谋取了哪些利益,对公司、企业的影响。

7.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

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1,书面举报材料或如实陈述事件。

2.存款凭证、记账凭证、传单、广告、说明书等书证。

3、存款人已取得资金证明,尚未取得到期资金的相关证明。

4.本罪起点: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存款人超过30人,或者直接损失654.38+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654.38+000万元以上,或者存款人数在654.38+050人以上,或者直接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注意:

1,复印件应注明出处,并加盖受害单位公章或由受害者或提供者签字。

2、书面举报材料必须写明案发时间、地点,取得犯罪嫌疑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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