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草业务属于哪种犯罪?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罪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后所获得的、应得的全部违法所得。尚未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的三倍(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以非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示价格计算货值;没有标明价格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中间市场价格计算。难以确定物品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1997。尚未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销售伪劣烟草制品数额不满五万元,但与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合计价值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生产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尚未售出,因此无法计算货物价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1、用于生产伪劣卷烟的烟丝数量在1000千克以上的;2、生产假冒伪劣烟叶数量在65438±0500公斤以上的。(二)关于非法生产、组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的定罪处罚问题非法生产、组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烟草制品行为中的“明知”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烟草制品,销售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知道”就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商品;2.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资料的;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3.关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法律问题: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因烟草制品违法经营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违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四。关于* *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本总结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 *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假冒卷烟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书、技术等设施和条件。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上述人员中,举报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五、对参与本摘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本摘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六、关于一罪数罪问题,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七。明知是非法制造、销售的烟草制品而予以隐藏、转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隐藏、转移赃物罪定罪处罚。八。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九。关于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执行的定罪处罚问题,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执行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执行罪定罪处罚。十、关于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制定假冒伪劣卷烟鉴定检验管理办法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定检验程序。假冒伪劣烟草专用机械的鉴定由国家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烟草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进行。
法律客观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其他商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