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政府采购可以指定品牌吗?比如招标文件只列了三个品牌,说这次采购只能从这三个品牌采购。

你不能。

只要是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采购进口产品还是国产产品,都不允许指定品牌,否则就是在不合理的条件下对供应商区别对待或歧视。

1,挂牌替代品牌违法。一位政府采购行业资深专家告诉记者,政府采购相关的任何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提到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备选品牌。这种行为明显是品牌歧视,是典型的违法行为。这位专家告诉记者,目前,像本案这样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备选品牌的情况并不少见。

2.不可以,属于在不合理的条件下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法律依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区别对待或者歧视: (六)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营业执照审查的是供应商是否是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社保证明审查的是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能力,目的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4.这个确定的时间点是投标的截止日期。如果证书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有效,就没有问题。如果是这样的话,65438+2月为开标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为65438+2月,证书在165438+10月到期,所以证书无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过高。能否不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是中标供应商?答: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对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名单进行排序,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始政府采购活动。在上述情况下,如果采购人对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不满意,可以恢复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