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的根本原因是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客观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是对知识产权创造者劳动的侵犯和剥夺,是危害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的腐蚀剂。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各行各业的人们都有意识地尽量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侵权一般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和版权侵权。
主观因素
在上述民事侵权理论中,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主观过错不是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必要要件。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2款和《商标法》第56条第3款都确立了无过错侵权责任。从上述立法例可以看出,即使行为人是无辜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其承担的侵权责任要轻于有过错的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人除了承担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外,往往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是学者们争议的问题。有学者从四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
因果关系
这是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中民事侵权的必备要件,但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需要损害后果,因此只有在需要确定侵权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责任时,认定因果关系才有意义。
非法问题
这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构成要件。虽然学界很多学者都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该成为侵权的独立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是必不可少的。
损害事实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理论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也有不少学者提出损害事实(结果)不再是知识产权侵权构成的必要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的区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