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抗诉不服检察院决定怎么办?

上诉期间,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也可以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院上诉。其中,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符合抗诉条件的判决、裁定,经审查后,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比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有错误,认定事实所使用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不一致、证据相互矛盾,判决与证据不符的。

2.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性质不准确,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量刑畸轻畸重,重罪轻,轻罪重。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犯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比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没有回避。没有为盲、聋、哑、未成年被告人或者依法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

二、检察院抗诉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抗诉。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一)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发现人民法院的错误:

1,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

2、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机关所为;

3.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4、人民检察院发现。

上述四种渠道也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人民检察院受理上述来源的民事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是否提出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规则》,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整(借阅)人民法院的审判卷宗,并在调整(借阅)审判卷宗后3个月内对案件进行复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抗诉条件。审查的方式主要是查阅原审案卷,非确有必要不调查。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一)法定期限届满未解除、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二)应退还的保释保证金未退还的;

(三)对与本案无关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解除的;

(五)侵占、挪用、私分、调换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申诉,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