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斧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斧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仅适用于消防平斧和消防利斧。

2参考标准

下列标准中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的所有版本均有效。所有标准都将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索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包装、贮存和运输图形标志

GB/T 230—91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

GN 11—82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1产品分类

3.1.1消防平斧的形状如图1所示。

3.1.2消防斧的形状如图2所示。

3.2模型

3.2.1消防斧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GN 11-82的规定。

3.2.2消防斧的产品类型如下:

标注实例:a)GFP 810代表消防平斧,总长810mm;

B)GFJ 715代表消防斧,总长715mm。

4技术要求

4.1材料

4.1.1消防斧斧头应由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的钢制成。

4.1.2消防斧的斧柄应采用硬质木材,含水率不得大于16%。

4.2表面质量

4.2.1消防斧斧面抛光部分的表面粗糙度不得大于。

4.2.2消防斧斧面应无裂纹、夹层和锈斑,漆面应光滑,颜色均匀,无漏漆、起泡、起皮和收缩。

4.2.3消防斧手柄的木质表面应光滑,无腐朽、节疤和虫洞,并涂有清漆。

4.3尺寸和质量

4.3.1消防扁斧的尺寸和斧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4.3.2消防利斧的尺寸和质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4.3.3表1 ~ 2中无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应按GB/T 1804-92中的最粗等级制造。

4.4对称性

4.4.1如图3所示,消防斧的斧面与斧孔中心的偏差应小于2mm。

注:AA为消防斧斧面中心线,BB为消防斧斧孔中心线。

4.4.2消防斧斧刃与斧柄末端中心线的偏差(即对称性)应小于8毫米..

4.5硬度

消防斧刃硬度为HRC 48-56,斧孔壁硬度不应大于HRC 35。

4.6抗冲击性

消防斧的斧刃应能承受表3规定的重锤打击,打击后斧刃不应有裂纹,变形不应大于2mm。

4.7拉脱阻力

消防斧与斧柄之间的拉力应大于15 000N(试验时斧柄不应断裂,试验后连接处不应有松动)。

4.8平刀片的切割性能

消防斧的平刃应能切割直径为10mm的Q 235A圆钢,刃口应无明显缺刃、卷边和裂纹。

4.9锐边凿子性能

消防斧的锐边应能劈开C20混凝土试块,刃口应无明显缺陷和裂纹。

5测试方法

5.1斧柄含水量检验

用湿度计检查消防斧手柄的含水量。

5.2表面质量检查

5.2.1消防斧的表面粗糙度与表面粗糙度样板比较,或用表面粗糙度检查记录仪检查。

5.2.2消防斧和斧柄的表面应进行目视检查。

5.3尺寸和质量检查

5.3.1消防斧的斧柄尺寸应使用通用量具检查。

5.3.2消防斧的质量应使用精确度不低于0.05千克的称重仪器进行检查

5.4对称性检查

用通用量具检查消防斧的对称性。

5.5硬度测试

5.5.1消防斧的斧刃和斧孔壁硬度应采用专用夹具夹紧,并按GB/T 230执行。

5.5.2消防斧的硬度试验应在距离消防斧刃口10mm范围内随机选择三个点进行。如果有一点不合格,则在该点附近的试验区域内再试验两个点,另外两个点合格。

5.6冲击试验

消防斧的冲击试验应在专用试验机上进行。测试如图4所示。斧头由专用夹具夹持,夹具的上支撑点在斧孔末端远离被击斧刃点,下支撑点在斧孔末端靠近被击斧刃点。夹具的宽度应大于被夹紧的轴体的宽度。重锤中心距斧刃15-25mm范围内锤击,重锤在1m高度自由下落冲击两次,测试结果应满足4。6的规定。

5.7拉脱试验

消防斧的拔出试验应在材料试验机上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4.7的规定。

5.8平刀片切割试验

取一根直径为10mm的Q235A圆钢,水平放置在低碳钢板上,握住斧头的手柄,用平刃对准圆钢不超过三次,直至折断,斧头的刃口应符合4.8的规定。

5.9锐边凿子试验

取标准C20混凝土试块,握住斧柄,将锋利的刀刃对准试块不超过三次,折断后,斧刃应符合4.9的规定。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消防斧必须经过工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有合格证。

6.1.2出厂检验应按以下项目进行:

a)尺寸和质量检查

b)表面质量检查

c)对称度

d)硬度测试

e)斧柄含水量检查

f)拔出试验

6.1.3抽样时,每批随机抽取3把,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100把视为一批(不足100把也视为一批)。

6.1.4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该不合格项应重新取样;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2型式检验

6.2.1型式检验应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a)新产品试制和定型时;

b)如果最终产品的材料、设计、工艺或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两年的正常生产;

d)当质量监督机构要求型式检验时。

6.2.2型式检验的内容应包括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所有内容。

6.2.3型式检验时,同品种、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以300件为一批(不足300件也按一批),并随机抽取5件作为样品。

6.2.4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不合格项目应重新取样;如果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该型式检验产品不合格。

7标记、包装和储存

7.1符号

7.1.1产品标志

产品应标有:

a)产品商标;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和规格;

d)制造商的名称;

e)生产日期。

7.1.2包装标志

包装箱上应标有:

a)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b)产品商标、名称、型号、规格、批号和标准号;

c)件数、重量(净重或毛重)和外形尺寸;

d)生产日期;

e)应标记“防雨”等标志,标记方法应符合GB 191-73的相关规定。

7.2包装

7.2.1包装材料

每把消防斧都要用纸或塑料袋包装,出厂时要用木箱或纸箱包装并固定在箱子里。

7.2.2产品合格证应附在包装箱上。

7.3运输和储存

7.3.1消防斧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重压和碰撞。

7.3.2消防斧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腐蚀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