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场监管出台12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台州市场监管出台12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是优化市场监管领域部分许可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所需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进行应急审批和备案,免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费,同时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备案证明;

政府指定食品企业为保证市场供应增加生产类别和范围的,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并作出承诺后,直接变更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健康证有效期至2020年6月23日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后可延长至90天;

允许符合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条件的餐饮单位临时开展集体用餐配送,允许餐饮单位临时开展网络订餐业务;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过期的单位,可以在网上申请许可证延期,延期后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鼓励具备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取自我声明和承诺的方式,避免复审和换证。

二是开展驻点指导服务

成立医疗器械相关专家组,实行专员派驻+专家协助,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疫情防控期间,将在重点药品生产企业派驻指导员,每周2次以上对进驻企业进行工作指导,指导企业开展复产排查和生产过程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努力实现生产环境风险最低的“三低一高”目标, 质量安全风险最低,疫情传播风险最低,防疫药品生产能力提高。

第三,加强计量技术援助

对全市各单位在疫情防控中使用的红外体温计、红外耳温计、红外额温计、医用电子体温计等测温仪器提供免费检定比对服务。

组织成立计量突击队,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开辟检定绿色通道,优先保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需求,加快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时间。

疫情防控期间,将适当延长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机等部分过期计量器具的使用寿命,对合格对象进行远程操作指导检定,待疫情解除后再进行检定。

第四,提供高效便捷的接入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为各类企业提供“网上办公、掌上办公、投递办公、预约办公”等登记服务。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的登记事项,我们马上就办。加大力度推进企业首套印章全覆盖,不断降低企业开办成本。

五、减免委托检验费。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涉及的药品及其原辅材料全部委托检验,防护服、口罩等生产企业委托的微生物检测和车间环境监测样品开通绿色通道,免费服务。

全年免交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费;

全市宾馆、餐饮企业、商场、超市、物流运输、游乐场所、旅游景点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费全年按现有标准的50%收取;

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费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疫情期间,复产企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六、优化检验认证服务

复产企业的CCC豁免将无纸化,力争当天完成。市场监管局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免费开放实验室设施、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标准信息等资源。大力推进“浙检”,鼓励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入驻,支持企业获得在线检验检测服务。

七、优化特种设备检验流程。

对疫情防控期间已恢复生产的企业,优先开展特种设备检查,继续实行“一次不跑,报告送达”。对不能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经相关检验机构同意,可以延期检验,但应当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申报检验。

八、根据需要延长电梯维护保养周期

对疫情防控受限、既往维保条件良好、安全运行条件良好、近三年一次检验合格率100%的场所的电梯实施按需维护保养;

对于其他类型的电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维保周期,鼓励维保单位在线记录维保过程。加强96333电梯应急处置中心值班,确保电梯被困人员得到及时救援。

九、加强对企业质量、标准和品牌工作的指导。

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质量标签”品牌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应用等远程培训服务。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涉及的防护用品和防疫安全,开展相关标准的技术解读,指导企业开展自查,支持企业制定并实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操作指南、规范等企业标准,确保各项指标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开通地方标准制定发布绿色通道,实行材料电子化、表格网络化、流程便利化。

X.为商标和专利业务提供帮助。

设立快速便捷的审查绿色通道,为复产企业在商标相关业务办理、专利申请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开展质押融资,在商标质押登记的事前查询、专线受理、邮件投递等各个环节提供全流程服务。建立新型冠状病毒防控专利数据库,全面指导和帮助企业申请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相关专利。

十一、鼓励减免农贸市场摊位费。

鼓励国有和国有农贸市场在实施疫情防控后免收3个月摊位费,鼓励村办和民营市场以各种方式减免或减免经营户摊位费。

经营户因疫情推迟返乡,鼓励农贸市场同步延长市场摊位租期。

十二、严格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

严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市场竞争,以及借助行政权力或者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2日起施行,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