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子的真假防伪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有三种形式: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许可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承诺放弃自己的使用,在约定的范围内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被许可方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2.独占使用许可是指许可方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内,除自己使用外,只授权一家公司使用该商标,不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3、通用许可,同一期限、同一地区可以许可给多个。

你所说的适用于第一种形式。

情况

2005年6月,赵申请注册了竹图形商标。随后,赵与A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约定赵将竹图形商标许可A集团在独家使用,产品范围为服装系列。使用期限为2006年6月1日至2065年5月31日,使用费为每年8万元。如果赵违约,使用费为8万元。该合同于同年6月19日在国家商标局备案登记。

2006年7月,A公司发现B公司在裤子上使用了竹子商标。在与赵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公司向泉州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赵停止许可乙公司继续使用该商标,并承担违约责任。赵说,作为商标所有人,他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权利。而A公司声称自己拥有独家许可权。

仲裁庭认为,赵与A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明确约定A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赵再次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仲裁庭调解,赵同意解除与B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

案例回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限、区域、方式将注册商标仅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按照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赵将商标使用权许可给甲公司专用后,甲公司除外,因此,赵许可乙公司再次使用该商标属于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