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后果是什么?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4月30日起施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又称“黑名单”)是什么?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律属性是什么?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如何纳入和剔除?

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什么?

对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可以发现,《办法》中“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表述与《条例》有所不同,增加了“不诚信”一词,更加准确地解释了信用监管的概念,更加全面地界定了监管的对象和范围。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去除;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满三年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办法》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部门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为什么被称为“黑名单”?

《办法》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黑名单”制度的要求。实践中,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常被称为“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被称为“黑名单”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

依据一:《国务院直辖市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备案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永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予恢复其正常记录状态,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依据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生成和发布,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确保独立、公正、客观的前提下,鼓励相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生成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

依据三:2065 438+2006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企业相关信息统一采集和公示实施方案的批复》明确指出:“政府部门的企业相关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登记、动产抵押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结果信息和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第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律性质

在法律属性上,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行政部门的信用监管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信用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第一,信用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六种行政处罚措施之一,《规定》和《办法》也明确将其视为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在执法程序上,执法机关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程序,不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是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

第三,从后果上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会直接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虽然企业会因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而丧失商业信誉,从而造成经济损失,但这属于间接损失,不同于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直接制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约束机制是一种创新的行政约束活动,是对失信记录和行政执法结果进行累积后,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进行约束的措施。

四、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十种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十种情形。其中,属于信用监管范畴的情形为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属于行政执法范畴的情形是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单次行政处罚累计情形,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多次行政处罚累计情形。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3,进一步明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违法行为类型和法律法规依据,进一步明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十种情形对应的相关工商法律法规:

(1)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对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注销登记,对应《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4罚。

(三)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或者因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对应《禁止MLM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4罚。

(四)两年内因违法直销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对应《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10罚款。

(五)两年内因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对应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第八条)、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第六条)、第二十四条(违法行为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第十三条)也有三条违法行为,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虽然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但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处罚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执行。

(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造成人身损害以及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对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5罚。

(七)两年内发布虚假广告三次以上,或者发布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对应《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2罚。

(8)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政处罚的,对应《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违法行为)。

(9)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对应《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三款。***2罚。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属于垫底条款。

五、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起始日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起始日期。

(1)信贷监管情况。列入《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自规定实施之日起计算(2014 10 1)。

(二)行政执法情况。列入《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2016年4月1日)起,计算为工商部门作出第一次行政处罚、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理决定之日。

六、列入和从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除名的行政程序

《办法》在行政程序设定上遵循了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与《条例》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

(一)纳入和解除信用监管的基本程序。

1.上市程序:上市前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3年后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办法》在程序设置上与《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一致。

2.拆卸程序:根据应用进行拆卸。《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五年未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移除决定。《办法》在移除程序的设定上与《异常经营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

3.公示方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和经营异常名单信息同时记录在企业名下,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

(二)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和免职的基本程序。

1.上市程序:直接上市。《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部门相关信息自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本办法的程序应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2.拆卸程序:直接拆卸。《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五年内不存在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应当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移除决定。本办法的解除程序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3.公示方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和行政处罚、注销登记、暂停受理商标代理业务信息同时记入企业名下,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

七。处理异议的行政程序

企业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列入或者剔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直接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一)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处置程序。

1.申请。企业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反对接受。工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驳回通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异议验证。工商部门受理对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异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查,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核查结果通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行政复议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列入或者剔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工商部门的纠错程序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工商部门经核查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基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工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日内,将该企业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去除。

八。工商部门的惩戒措施

市场准入限制

《办法》第十五条限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市场准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资格。第一款规定,因《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登记。第二款规定,通过注册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相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二)工商内部联动处罚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四项监管措施:一是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二是根据《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是不会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宣传活动的资格审查;四是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九、多部门联合惩戒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并依法限制或禁止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的企业。”

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规定:“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确定的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享有的信息和数据,依法对该领域存在经营行为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的经营活动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惩戒措施,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的。”

(一)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惩戒措施:(1)当事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确需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网站实施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违法网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请求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访问非法网站,并依法关闭非法网站; (2)限制当事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联合惩戒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

(二)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惩戒措施:对其公司或者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联合惩戒部门:证监会。

(3)对融资和授信的限制。惩戒措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当事人违法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的重要参考因素。联合惩戒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4)限制一些高消费行为。惩戒措施: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支付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联合惩戒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铁路局。

(5)限制使用政府提供的土地。惩戒措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和数据,对土地供应进行必要的限制。国土资源部。

(六)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惩戒措施:依法限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联合纪律部门:财政部。

(七)限制参与项目投标。惩戒措施: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当事人参与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

(八)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的限制。惩戒措施:当事人申请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联合惩戒部门:海关总署。

(九)限制证券、期货市场的部分业务。惩戒措施:证监会在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变更及相关业务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严格掌握或不批准当事人的申请。联合惩戒部门:证监会。

(十)禁止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惩戒措施:禁止当事人收受收费公路权益。联合纪律部门:交通部。

(十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限制。惩戒措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限制当事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惩戒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12)限制获得政府财政支持。惩戒措施:限制当事人获得政府财政支持。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十三)限制发行公司债券。惩戒措施:限制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联合惩戒部门:发展改革委。

(十四)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限制。惩戒措施: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限制当事人申请生产许可证。联合惩戒部门:国家质检总局。

(十五)作为检验检疫企业。惩戒措施:当事人被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企业,实施限制性管理措施。联合惩戒部门:国家质检总局。

(十六)限制获得相关荣誉。惩戒措施:各部门在向本行业、本领域的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励、表彰等荣誉称号时,必须把恪守信用作为一个基本条件;对评选期间失信、严重违法的当事人,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已获得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联合惩戒部门:各相关部门。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惩戒措施:SAIC在门户网站发布失信企业信息的同时,通知国家网信办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联合惩戒部门:国家网信办。

(十八)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此外,工商部门向各相关部门提供企业登记、监管、行政处罚等信息,为其准入审批和行业监管提供参考。

案例一:因年报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认定。

年报公示制度要求企业按照年度顺序依次报送和公示年报信息,因此年报公示具有连续性的显著特征。对于已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要想正常上报当年年报信息,必须先上报当年无年报信息,才能正常上报当年年报信息。在制度设置上,年报申报制度还对因未报年报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进行限制,并提示企业补齐未报年报信息。只有企业补齐历年年报信息,年报系统才会解除限制,允许企业正常申报当年年报。

例如,某企业因2014年度未上报年报,且连续三年未整改,于2015年7月20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到5月18(经营异常名录有效期满前60天),工商部门启动公告程序,提醒企业履行相关义务。公告期届满,即2018,10,企业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部门将于2018年7月20日(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此时既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也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并在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

因201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改正,连续三年无法申报年报:2015、2016、2017。到2018年7月20日,企业名称中有4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1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多项失信信息为:2014、2015、2016、2017连续四年。其中,2014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2015年2年,2016年1年,2017年新列入。根据认定规则,可以认定到2018年7月20日,企业名称将有4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1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信息,分别为2014、2015、2016、2018。其中,2014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2015年2年,2016年1年,2017年新列入。

案例二:因其他三种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三年的认定。

其他三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是指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企业有关信息,隐瞒、伪造企业有关信息,通过注册地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经核实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次,导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1条的情形。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只要在名录内满3年,就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后3年内得到纠正的,根据申请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除,并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中删除。

如:因年报数据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注册地联系不上等原因,导致企业在2016 10 10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下有两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016 1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3年内),企业更正地址,恢复联系,根据企业申请,从失信经营异常名录中除名。这些被列入经营异常记录的信息,不符合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条件,不予累加。但因欺诈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改正的,应当在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60日前公告。公告期满仍未改正的,将于2019 65438年10月20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案例三:因未纳入年度报告,五年内迁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认定。

例如,2018年7月20日,某企业因2014年度未上报年报,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2009年3月1日2065438,某企业对2014至2017连续四份年度报告进行了补充报告。完成补报任务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删除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工商部门应该如何认定?

一是企业补充年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连续四年通知企业补充年报,分别为2014、2015、2016、2017。补充报告完成后申请迁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迁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二是确定企业是否符合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除名的条件。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3月1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际只有1年,不到5年,不符合移除条件,暂不能移除。

第三,告知企业迁出的行政程序。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五年未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工商部门应当告知企业于2023年7月20日向工商部门申请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除名。

第四,做出搬出去的决定。自2023年7月20日起,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未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满5年的,工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迁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