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怎么判?
一、商标侵权的概念
商标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所以我国的商标保护是针对注册商标的。
虽然未注册但已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抗辩权,但不享有《商标法》规定的禁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二、什么是商标侵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侵犯商标权的具体行为如下:
(一)使用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如果该行为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实施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将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二)销售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销售行为,不再以销售者是否存在为要件。知道吗?还是?应该知道?就主观过错而言。
只要行为人有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行为,就视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构成侵权的人不一定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只有在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3)商标侵权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擅自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也称为商标侵权。
1,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和委托制造、销售其商标标识;
2、虽经商标所有人授权或委托,但超越授权或委托范围,制造和销售其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
反向伪造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其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行为。
即行为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注册商标撕毁或者去除,更换为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商标,然后将商标变更后的商品投放市场,冒充自己的商品进行展示或者销售。
(五)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1.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误导公众;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储存、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