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怎么做的?

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几年间,中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走完的立法历程,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因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在起步阶段就表现出了面向世界和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速度前所未有。短短十几年间,《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先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与此同时,国家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等知识产权执法机构也相应成立,初步建立了一套既体现中国特色,又具有国际性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这些对维护我国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推动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科技、文化合作与交流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政府正在逐步修改与世贸组织不一致的法律,这表明我们正在真诚地向世贸组织规则迈进,正在扎实地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但必须看到,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在某些方面,假冒伪劣盛行,知识产权遭到肆意侵犯。一些地方制假与黑社会、腐败相勾结,形势严峻。一些假货是在偏远和隐蔽的地方制造的,并用非常现代的工具进行交易。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发达国家和国际上的高保护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比如1984颁布的专利法,将当今大多数国家保护的药品、化学品、食品、饮料等发明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1983实施的商标法只保护商品商标专用权;即使在后来颁布的著作权法中,“内外有别”的做法依然存在。即中国公民或单位的作品无论是否出版都可以自动取得著作权,而外国人的作品必须在中国出版才能取得著作权;专利和商标侵权可以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没有规定著作权侵权的刑事责任。令人欣慰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际化提供了最有利的内部环境和坚实的经济基础,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国际规则的接轨。四。推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方面取得的成就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大会上,中国的提议被采纳,决定自2001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在国务院体改办国际合作中心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美国知识产权评估权威公司M-CM的老板马丁对中国记者说:“在我们在这里讨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这段时间里,数千万由产权转化而来的利润在中国落入了别人的口袋。”中国入世后,知识产权保护必须视为涉外

管理的“重中之重”。从1992开始,中国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过程中,注重按照国际规范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法律实施上,逐步向GATT知识产权协议靠拢。具体做了以下工作:立法方面,我国及时修订了专利法和商标法;在新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使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基本达到国际水平。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专利法的修改与GATT《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总体一致,进一步提高了我国专利的国际化保护程度。执法: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国务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局会议制度,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国各大省市也建立了相应的协调指导机构或工作会议制度,严肃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定》,进一步强化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手段。同时,中国也重视运用司法程序保护知识产权,许多地方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国海关总署也采取了边境保护措施来阻止侵权产品的进出口。可以看出,经过几年的工作,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正在努力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和国际标准。如何进一步推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际接轨?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关税壁垒逐步拆除的今天,仅仅靠开发高科技成果在市场上拥有竞争优势是不够的。只有在依法获得专利并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才能最终在市场上形成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在分享国际市场利益的同时,也要求建立有利于贸易投资自由化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经济新秩序。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又称TRIPS协议)的签署,成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标志。在TRIPS协议实施的推动下,世界上有关国家和组织相继缔结并修改了《专利法条约》和《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外面的世界”告诉我们,从闭门造车到告诉世界“这是我的车”,我们的车轮必须赶上世界的步伐。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足,笔者就如何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际化提出以下设想:以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的修订为契机,在上述法律中增加人民法院有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政决定进行最终司法审查的规定,以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并与国际接轨。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在修改现有知识产权法时,应当综合考虑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平衡各方利益和执法实践中的可能性,并参考国外现有案例,分别规定直接侵权、* *同一侵权和间接侵权不同情形下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场合,而不是一刀切地否定前者或后者”。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作出司法解释,明确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即直接侵犯知识产权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间接侵犯知识产权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诉讼过程中,权利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担保后,法院应及时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制止侵权人继续侵权,避免对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先予执行的条件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以方便当事人的申请和法院的具体操作。在判决中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司法救济。在民事救济方面,侵权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应当以侵权人所获得的非法利润、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不低于合理使用费的数额计算。在这些方法中,权利人有权选择。对于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不仅要赔偿权利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还要赔偿原告的侵权利润,以加大对侵权人的制裁力度。我国应尽快建立法定赔偿制度。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侵权人获得的利润或者其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定赔偿数额应当在5000元至20万元之间。这一法定赔偿金额适用于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审计费、鉴定费、运输费等。,由侵权人承担。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遵守的一个原则是,被侵权人应当明白,侵权是要付出代价的,是得不偿失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惩罚侵权者。总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离不开国际保护舞台。在中国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代化和国际化的需要,也是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可以相信,随着与国际标准的进一步接轨,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将得到完善。在此基础上,中国应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履行知识产权领域的各项国际条约和协定中的义务,继续在和平五项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合作,为完善和发展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共同努力,做出积极贡献。现在,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融入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我们必须遵守“游戏规则”,因为只有在规则规则的游戏中,我们才有机会不断学习和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我们才能通过自己的原始创新拥有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参与更高层次的竞争——这才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长远利益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