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的会计科目有哪些?
(A)无形资产的记录价值
1.企业购买其他企业时,购买商誉的成本应当按照购买企业支付的价款减去被购买企业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确定。
2.从外部取得除商誉以外的无形资产时,应当按照取得时发生的支出总额确定成本。
3.企业自行创造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直接参与开发的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及贷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无形资产取得成功并依法申请通电时,不得予以资本化。
4.其他单位作为资本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但是,投资者首次发行股票接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该无形资产在投资者处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实际成本:捐赠人提供相关凭证的,以凭证上的金额加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为实际成本。捐赠人不能提供相关凭证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实际成本:类似或者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照类似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类似或相似的无形资产没有活跃市场的,以实际成本为捐赠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6.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减债务或者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溢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转让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收到溢价的,实际成本为应收债权的面值减去溢价,加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支付溢价的,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已支付的溢价和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为实际成本。
7.非货币性交易换出的无形资产,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溢价的,交换的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收到溢价的,实际成本为交换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入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减去溢价;支付溢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实际成本。
(2)无形资产的收购
1.购买无形资产
企业购入无形资产,应按购买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创无形资产
自创无形资产的价值应包括为创造该无形资产而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但为了稳定和简化核算,自创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一般作为技术研究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当试制申请成功并获得专利时,在申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3.其他单位投资的无形资产。
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企业时,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有规定受益期的,按不超过受益期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约定受益期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期限的,按照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摊销;经营期短于有效年限的,按照不超过经营期的年限摊销;合同未规定受益期限,法律未规定有效期限的,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摊销无形资产时,应按计算出的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4)无形资产的转让
1.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是指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收入所拥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无形资产转让时,取得的转让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所转让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应当作为其他业务费用处理。
2.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
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只是将部分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方仍保留对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而仍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让方只能取得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无权转让。
企业自创注册商标一般不贵,是否资本化并不重要。能给所有者带来盈利的商标,往往是通过多年的广告和其他传播商标名称的手段,以及顾客的信任而建立起来的。广告费一般不作为商标权成本入账,而是在发生时直接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将注册商标记录为无形资产。
例如,某企业试制成功并申请了商标权。商标权申请过程中,商标注册费1万元,律师费2000元。商标按65,438+00年摊销。应进行以下会计分录:
获得专利权时:
借:无形资产-商标权12000
贷款:银行存款12000。
每月摊销: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100。
贷款:无形资产100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企业购买他人商标,一次性支出较大的,可以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如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商标,支付转让费12万元,已一次性付清。摊销年限为65,438+00年,已完成相关法律手续。甲公司应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购买商标权时:
借:无形资产-商标权12000000
贷款:银行存款12000000。
月摊销额= 65,438+0,200,000元÷ (65,438+00× 65,438+02)月= 65,438+0,000,000元/月。
每月摊销: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100000。
贷款:无形资产100000。
投资转让的商标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例:某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投资者以其注册商标作为出资,注册商标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为80万元。取得商标权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商标权80万。
贷款:实收资本80万元。
国有企业破产商标权的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试行破产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财汇字[1997]第28号
[发行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 1997-7-30
(一)学科设置
1,资产类别
(11)无形资产,核算被清算企业持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破产财产的会计处理
(6)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时,按实际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商标许可费收入的会计处理
商标使用许可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相关合同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式确认:合同或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使用费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视同出售资产取得的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在合同、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取时间和金额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计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例如,A公司允许B公司在其商品上使用A公司的注册商标。合同约定,乙公司每年年底按年销售收入的65,438+00%支付甲公司商标许可费,服务期为65,438+00年。假设B公司第一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00元,第二年的销售收入为180000元,则这两年的商标许可费将按期支付。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于第一年年末确认。
应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00000×10% = 10000(元)。
借方:银行存款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
(2)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第二年末确认。
应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500000×10% = 150000(元)。
借方:银行存款18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