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商标侵权

法律分析:第一,如有侵犯《商标法》所列商标专用权,引起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二是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处理时认定侵权成立的,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的工具,还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五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在限期内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裁定维持该注册商标或者宣告其无效,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依照前款规定审查无效宣告请求的过程中,对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没有追溯效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未按照前款规定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