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许可商标和法律风险必须是注册商标,而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根据有关规定,使用人用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婴儿食品商标的,被许可人应当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文件;使用卷烟、雪茄烟和包装烟丝商标的,被许可人应当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文件。持证人不在中国内地,不需要此类文件。如果合同当事人不符合相关规定,则是不具备法律资格的不合格主体,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2.超范围许可的法律风险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商标局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一致,不得超出商标局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一旦许可超范围使用,被许可人超范围使用商标,可能侵犯他人商标权,被他人追究侵权责任;许可人还面临合同无效、违约等法律风险。3.商标使用不当的法律风险根据规定,有些被许可人为了避免商品被认为是贴牌产品,隐瞒实际生产者的名称和产地。商标的这种不当使用会导致行政和民事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改正,没收其商标标识,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被许可人违反商标许可合同中商标正常使用义务的,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4.许可合同的备案及法律风险《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一般认为,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不是商标许可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是程序上的要求。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没有备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新的受让人可以排除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因此,不备案不会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也会给被许可人造成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