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未经授权的商标产品加工者,是否属于商标侵权?

灵芝公司因认为加工生产仅有商标的产品涉嫌侵犯其合法持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将艺龙服装厂诉至法院。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跟八戒知识产权商标转让网一起来看看吧:

据了解,凌志公司被授权使用唯一的商标No。1447254,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经过多年的市场运作,ONLY已经成为知名的女装品牌。

2014 12 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以下简称海珠分局)执法人员对艺龙制衣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加工仅有标识的服装980件。经核实,艺龙制衣厂并未得到商标所有人的授权或许可,也无法出示其他证明文件。被唯一商标权人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随后,海珠工商分局没收涉案服装980件,并对艺龙制衣厂罚款2万元。

然而没过多久,灵芝公司向海珠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艺龙服装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产品,艺龙服装厂赔偿灵芝公司经济损失654.38+万元。

海珠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证实,艺龙服装厂未经灵芝公司或涉案商标所有人许可或授权,加工生产仅带有商标的短袖t恤,由海珠工商分局查处。鉴于此,艺龙服装厂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凌志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艺龙服装厂的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驳回艺龙服装厂的上诉请求。本案中,根据被侵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性质、期限、使用范围、经营规模、商标的知名程度,以及灵芝公司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认定艺龙服装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5万元。

艺龙服饰不服,后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艺龙服装厂仅赚取了加工费,并未享有商标的无形价值,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艺龙服装厂是否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在法定范围内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二者使用的商品均为服装,属于同一种商品,艺龙服装厂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在赔偿金额方面,法院认为,艺龙服装厂主张服装原料及侵权标识均为客户提供,事后全部没收,但未提供任何委托加工相关证据,因此无法确定其主张的加工来源是否真实,实际加工数量是否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的金额。艺龙服装厂声称没有利润,缺乏依据。此外,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认定艺龙服装厂赔偿凌志公司5.5万元,不算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