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开一家小食品加工厂。我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小型食品加工厂的设立分为两种情况:
1,个体户
2.公司
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前提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先取得营业执照等法律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下列食品类别进行:加工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马铃薯及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
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及烘焙咖啡制品、糖、水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及其他食品。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调整食品类别。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相适应的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涤、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废水处理和垃圾、废弃物存放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的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预处理程序的,需要有与生产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原料预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进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防止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物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布局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和设施清单;
(五)进货检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延伸信息食品生产许可的补充和取消
第三十二条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和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颁发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辖区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的物品和外围仓库地址发生变更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长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延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延期相关的其他材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延期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自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期申请,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或者延续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工艺变更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十八条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换证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但因搬迁等原因进行全面现场检查的,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因产品标准和要求发生变化而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的,发证日期以重新批准之日为准,有效期自重新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延续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颁发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发,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公布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破损的,应当提交破损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或者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号保持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撤回或者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撤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颁发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原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回或者吊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产许可证被注销的,不得再次使用许可证号。
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换发、补发和注销的相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