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应税收入形成的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资金形成的费用可否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服务的非正常损失;(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商品的运输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65 438+03]106号)附件2的规定,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简易计税方法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有形动产租赁。(2)接受的客运服务。(3)与非正常损失的采购货物相关的运输服务。(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的非应税收入支出的在产品和产成品耗用的外购货物的非正常损失相关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用于支出的资产折旧和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对于财税[2009]87号规定的非应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如果用于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如果不是用于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那么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