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花酒侵权案付款码与营业执照不符。

法院经审理认为,军航酒业公司、渤海龙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在产品包装上突出“莲花”字样。根据使用的地点和形式,可以认定这种使用方式能够识别商品的来源,属于商标使用。

莲花公司诉称,军用航空酒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百度公司运营的爱购网站上销售渤海龙公司生产的侵犯莲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莲花酒”商品。二、被告长期生产、销售大量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侵权行为严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54.38+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