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的商店招牌今天让我违法了?想求个说法!!!提前感谢!!!
2.但罚款金额最高为1,000元。
3.法律依据:详见下文第15条规定。
广告语言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第一条为了促进广告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的各种语言文字。
本规定所称的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规范汉字、国家批准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第三条广告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词应当规范、标准。
第四条广告用语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五条广告语言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根据国家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方言播放节目,其广告中可以使用方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少数民族语言节目的广告,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在民族自治地方,广告语言文字参照《民族自治地方单独使用语言文字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需要使用汉语拼音的,应当正确规范,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第七条广告中数字和标点符号的使用和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因特殊需要在广告中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要形式,以外国语言文字为补充,同一广告声明中不得混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外文表述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不适用第八条的规定:
(一)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商品和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国际通用标志和专业技术标准;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以外文为主的媒体上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外文的。
第十条广告中使用文字,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错别字;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使用繁体字的;
(三)使用国家已经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的;
(四)使用国家已经废止的印刷字形;
(五)其他不规范语言。
第十一条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社会造成误导或者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注册商标的定型文字、文物古迹的原始文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名称用字,但应当与原始形式一致,不得引人误解。
第十三条创意广告中使用的手写体、艺术字、异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识别,不得引人误解。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最高65438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