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综上,商标民事纠纷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经批准也可以管辖。

法律客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物品存放地、查封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所称侵权货物存放地,是指经常存放或者隐藏大量侵权货物的场所;扣押场所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货物的场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于多个被告在异地提起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之一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只管辖对被告之一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