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异议,如何解决?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的,可以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商标局裁定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并根据对方提出的理由进行异议答辩,准备答辩需要的材料。
异议辩护所需的信息:
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书、答辩通知书或者审查证据交换通知书、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能够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原件(证据材料清单应当在签订代理协议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
1.异议:填写商标异议函,注明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号及异议理由。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还应当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和注册号。
2.答辩通知:商标局收到异议及相关证据后,将异议副本发送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辩。异议人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放弃,不影响异议程序。
3.补正(非必要流程):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如发现异议申请存在需要补正的问题,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发出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4.作出裁定: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
5.裁定的送达:商标局做出异议裁定后,将异议裁定送达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不能成立的,以初步审定的商标注册;
(2)异议有正当理由且异议成立的,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6.复审:当事人对异议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