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税属于哪种收入?

版税是营业收入。

“专利权”,是指专利登记机构授予发明人或者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专有地创造、使用和转让技术发明的权利;商标权,是指为识别某种商品而使用特定的文字、名称和图案的权利;著作权,是指图书、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的创作者及其授权的出版者制作、出版、发行上述作品、复制品的权利(不包括稿酬所得);所谓“非专利技术”,是指生产某种产品或某种技术所需的全部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或其组合,包括各种设计资料、图纸、数据、工艺流程、配方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国2009年第507号)的形式明确了以下四类特许权使用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一是单纯货物贸易下的售后服务报酬;

二是卖方在产品保修期内为买方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三、是指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获得的相关服务;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条件:

1,与估计货物相关:

确定一个提成是否与预估商品有关,主要看具体的支付对象,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事情。我们在分析预估商品(有形商品)与权利、信息或服务(无形商品)之间的支付关系时,一般要把握一个基本原则,进口商不购买无形商品能否得到有形商品。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可以得出结论,版税与预估商品无关,应尽量单独定价;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可以得出结论,特许权使用费与估计的货物有关。

进口商品复制权与预估商品无关。

2.作为出售估价物品的条件。

3.买方支付的价款未包含在已支付的应付价款中。

作为出售估计货物的条件: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必须是被评估货物的销售条件,这是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成为被评估货物完税价格的一个重要标准。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指进口国的出口销售额。因此,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在进口国转售货物时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即使成为转售的条件,也不能成为完税价格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收益需要结算的;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四)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民而取消中国户口;

(六)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两个以上地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全体员工办理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代扣代缴税款等信息。